深圳變更商標申請人什么意思(什么是商標變更)
2024-02-22 16:01:52
企業在商事經營過程中,會出現工商信息變更的事情,比如企業名稱變更、企業注冊地址變更、公司章程變更、公司經營范圍變更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等信息。但與商標相關的工商變更是企業名稱和地址變更。發現企業名稱和地址變更是需要及時辦理商標變更操作,以防商標權利不穩定,例如商標局下放文件,企業無法收到文件,嚴重是會被工商查處而撤銷掉商標。
一、 商標變更是指什么?
商標變更是指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具體包括:
(1)申請公司名稱變更,如A公司變成A+公司,某有限公司變為某股份有限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變為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申請公司注冊地址變更,如A地址變成B地址;
(3)刪減商品/服務項目,如刪減具體商品小項或者服務小項;
(4)變更商標代理人/文件接收人,如,將A代理機構變更為B代理機構。
企業一般做商標變更業務,多數是名稱和地址。一般知識產權代理機構都會對企業做好風險監控,并及時告知其風險和給出解決方案。
二、商標變更的必要性依據來源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商標法》第41條以及第49條。
商標法規定商標申請人變更申請人名義、注冊地址、代理人以及相關注冊事項應當辦理商標變更申請。
商標法第49條,闡明2個關鍵點;
1、商標權利人擅自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信息,地址及其它事項,屬于不規范使用商標范疇,由工商行政部門進行查處,嚴重后果是撤銷該商標。
2、撤銷三年不使用的規定。商標權利人應當知道,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極易被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出撤銷申請。針對被其他人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申請,商標權利人應當進行答辯,提供連續三年使用證據。注冊商標使用證據是對注冊商標的最佳保護形式。萬一商標權利人未提供該注冊商標使用證據,商標局是默認商標持有人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是近三年連續使用該商標而直接給出商標被撤銷的裁定。裁定結果是不利于商標權利人本身。因此注冊商標的申請人,擅自改變了商標注冊事項,并未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變更申請,提供的使用證據不能作為該商標的使用證據,在商標實務操作中,往往是缺乏證據效力而不予采納。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0條
實施條例第30條規定,商標不能單獨變更其中一個商標。要求必須全部一起進行變更。
部分企業考慮到變更成本問題,只把部分核心的商標做變更操作。其實是不行的。只挑選變更其中幾個,商標局會下補正通知,要求把其他的一起做變更操作。如果不補正,那么變更會直接失敗的。往往在商標實踐操作中,企業要么全部變更,要么就是將不需要的商標注銷掉,然后保留需要變更的商標進行變更操作。
(二)商標實務操作要求
商標注冊證上有兩個核心要素:(1)商標注冊申請人名稱;(2)商標注冊申請人地址。商標申請人進行工商信息變更而未進行商標變更,后續使用最新版執照進行商標實務操作,如商標新申請、商標駁回復審、商標轉讓、商標續展、各類商標程序答辯以及商標訴訟權利認定等,均會被商標局、商評委、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為權利主體不一致(屬于2個不同的商事主體)。這種情況下導致結果出現,新申請的商標被變更前的商標駁回,商標轉讓因權利主體不一致而轉讓失敗,商標續展因權利主體不一致而無法續展,各類商標程序答辯因權利人不一致,提供的使用證據不予采納而造成答辯失敗,甚至于進入商標訴訟階段,因為商標申請人主體不一致,而出現訴訟失敗的后果。例如:
當企業發現競爭對手在市場上使用注冊商標惡意出售假冒偽劣產品或者提供虛假服務,想通過工商投訴進行維權,但發現未經過商標變更申請而必須補辦商標變更申請才能維權,這個期間具有6個月到9個月的時間差。期間造成的損失是不可估量的。
當企業發現有人對申請的商標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的申請,因未更進商標變更操作造成不能收到商標撤銷材料、提供商標使用證據通知書而錯失商標撤銷答辯機會,面臨商標被撤銷的風險。或者是企業收到了撤銷材料、提供商標使用證據通知書,并且提供了未進行商標變更申請的使用證據而被商標局不予采納證據效力,面臨商標被撤銷的危機。
綜上所述,但凡企業名義和地址發生變更后,務必積極處理企業名下商標變更事項,防范名下知識產權權利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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