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廣州公司出資方式有哪些?
2022-09-16 15:01:11
新《公司法》將投資方式分為貨幣投資和非貨幣(實物)投資。
(一)貨幣出資
上海注冊公司邊肖提醒您,為了公司資產中有足夠的支票以滿足公司經營的需要,許多國家的公司法,尤其是法制國家的公司法,大多規定了支票出資的下限。《法國民法》第2329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以支票方式將至少3/10的出資存入貸款金融機構,支票出資規定為公司總資產的33%;《奧地利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A條(1)規定,支票出資所需現金不得低于公司股票低于發行價或普通股的25%;匈牙利的支票繳款比例完全相同。瑞士、比利時、比利時都要求支票出資的下限為公司總資產的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國有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中所有主要股東實繳的出資額不得低于信用公司注冊資本的30%。”第二十八條規定:“大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信貸公司在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注冊資本以現金出資的,大股東應當將所認繳的出資全部存入新設公司駐地金融機構的“備付金賬戶”。公司成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劃撥賬戶”中的資金進行劃撥。
“裝備賬戶”的開立、撤銷及該賬戶內資金的劃轉應按照交通銀行的有關規定同時辦理。"
(二)非貨幣(現金)出資
至于非貨幣(實物)出資比例,中國國新《公司法》沒有規定,但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中規定:“全體主要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于信用公司注冊資本的30%。”,非貨幣(實物)出資比例可不超過70%。
1.物理對象
即民法典中的物,包括財產、資產等有形的個人財產。大股東以實物出資時,必須擁有原始財產權或處分權。設定擔保債權的實物或者從他人處租賃的實物不得用于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工作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大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動、金融機構、第三人的名義、名譽、授權特許經營或者設定擔保的個人財產等股份出資。”
許多國家的公司法允許大股東分期出資。但對于實物出資,《各國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均規定必須一次性繳納。如比利時《株式會社公司法》第75條規定:“實物股權應在發行當月內付清。”
對于實物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8條規定:“以非貨幣的個人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權利的轉移手續。”《公司法》第八條規定:“登記在冊的國有股東以實物方式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約定實物轉讓的方式和期限。需要辦理實物支付手續的,公司應當在成立后六個月內辦理支付手續,并報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可見,中華民族要求所有實物出資一次性付清,實物出資的過戶手續也一并辦理。
2.知識產權
符合
對知識產權進行投資時,所有權應明確,以防止因投資入股而引發所有權糾紛,對公司的穩定產生負面影響。投資人以知識產權出資時,應提供知識產權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具體知識產權仍在法律保護月內。對于大股東投入的知識產權,評估股份風險是違法的。此外,風險評估應針對外包產品和原產品分別進行。知識產權投資不得超過相關法定比例,并符合相關立法規定。
3.農地使用權
邊肖告訴你中華民族新《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工作暫行辦法》規定大股東可以以農地使用權入股出資。在當前的立法環境下,應注意以下四點:(1)是農地使用權出資,而不是物權出資;出資的農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企業的使用權,不能是集體土地;農地使用權出資只能轉讓,不能劃撥;出資的農地使用權應當是附加負擔的農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