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利益平衡原則的內容
2022-08-23 17:48:52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第7條規定:“知識產權的保護和行使應旨在促進技術創新、技術轉讓和技術傳播,以有利于社會和經濟福利的方式促進技術知識的生產者和使用者的互利,并促進權利和義務的平衡?!睆腡RIPS協議中知識產權保護和權利行使的目標來看,利益平衡原則主要調整知識產權權利人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創造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以及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此外,從國際經濟貿易一體化的角度來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關系也是利益平衡原則所要調整的重要內容。這四個方面的平衡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制約、相互聯系的。
1.知識產權所有者個人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知識產權所有者個人權利和義務的平衡是利益平衡體系中最基本的單元。形式上體現為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個人利益的保護和限制,但實質上是立法者希望通過個人權利和義務的配置來達到社會目的。知識產權法中權利和義務的合理性直接取決于社會需求的程度,包括社會對知識產品生產的需求和公眾對知識產品使用和傳播的合法需求。權利與義務的平衡不是兩者數量相等,而是分配的平衡,以達到促進社會發展的最終目的。如果個人權利義務失衡,授予知識產權人的專有權過少,勢必影響其創新的積極性,影響知識產品的生產,無法滿足大眾的需求;反之,過多的專有權也會阻礙大眾對知識產品的獲取,社會需求仍然難以滿足。
2.創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
從知識產權人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人取得知識產權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占有知識產品,被動地阻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知識產品,還可以通過主動實施或處分其知識產品來獲取利潤。畢竟,發明創造和藝術創作只有自己使用和欣賞的情況很少。只有通過傳播和使用,將知識產品投入生產和流通,轉化為生產力,推動社會發展,才能實現其價值。一方面,知識的傳播和使用可以滿足大眾的需求,促進新知識和新技術的普及和應用;另一方面,它也為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了行使和實現權利的途徑。所以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之間是平等的、相互依存的關系。利益平衡原則的規制目的是協調和平衡三者之間的關系,相互促進,使知識產權許可與授權、壟斷與反壟斷的交易成本最小化。
3.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本質上,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不對立。公共利益反映了對共同社會福利的追求。從這個意義上說,個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組成部分,與公共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公共利益的實現需要在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對社會個體成員追求和實現個人利益進行一定的限制。因此,個人利益的擴張與公共利益的維護之間必然存在矛盾。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但它起源于封建特權,由中世紀后期的“特權”演變而來。今天,商標權、專利權等工業產權都需要國家授權,都與國家公權力密切相關。因此,一些學者認為知識分子的正當性
當今世界,知識產權所涉及的利益平衡不僅僅是某個國家領土范圍內的事情,還涉及到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利益關系。從根本上說,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實際上涉及不同國家的經濟利益。從全球來看,在知識產權領域,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越來越激烈。一是發達國家片面強調對本國知識產權的保護,過度突出知識產權創造者的權利,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落后,更傾向于維護本國公共利益,強調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發達國家注重保護高科技成果,以獲得國際市場的技術壟斷,而發展中國家則要求更多地保護本國的民間文學和傳統文化。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矛盾雖然尖銳,但并非不可調和。知識產品的公共性決定了它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過度壟斷必然影響市場的自由競爭。發達國家要想利用其壟斷的知識產品獲取利益,就必須加強與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合作,而發展中國家要想獲得更快的發展,少走彎路,也必須依靠發達國家的智力成果。所以雙方的需求是相互的,利益的平衡是可能的。利益平衡原則要求發達國家兼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給予發展中國家足夠的發展空間,縮小經濟發展差距,而發展中國家則應立足自身實際,在不損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和借鑒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權利人。
們的先進技術,著力提高本國的技術文化水平和競爭實力,以爭取自己有利的國際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