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跨地區變更地址”的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是多少
2022-08-03 14:19:01
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后,注冊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
1.新《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港元。
2.新《公司法》第59-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由大股東一次性繳足。
3.新《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跨地區變更地址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2006年修改《公司法》,取消了根據公司管理細則區分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10-50萬元降低到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原來的1000萬元降低到500萬元。而且不采用授權資產制,而是允許兩家公司的資產分期支付,不重復使用。只要求所有大股東的首期出資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二期項目的出資不低于最低注冊資本),且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股份可在5月內繳足。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
這個《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公司大股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月起兩年內繳足,五年內可繳足股份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大股東應一次性足額繳納融資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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