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對域名的反向侵犯
2022-07-19 16:50:51
在商標與域名的沖突中,我們大多討論的是域名搶注,而很少談及商標對域名的反向侵占。反向侵占是指商標所有人搶占他人的域名。這種現象雖然不像搶注那樣頻繁,但近年來一直呈上升趨勢,尤其是隨著中文域名的引入,使得反向搶注的數量與日俱增。國際公約中已經有商標所有人在域名注冊中濫用權利的相關規定。反向域名侵占(Re?“EDOMAINNAMEHIJACKING”一詞來源于ICANN(互聯網名稱與地址分配機構)《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程序規則》,于1999年10月24日開始實施,其定義為“惡意使用《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中的相關條款,企圖剝奪注冊域名持有人的域名”。我國的《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也吸收了《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中反向域名侵占的概念,并對其做出了相關規定。反向域名侵占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濫用商標權。這主要是指商標所有人搶奪合法域名注冊人認為有價值的域名。有的商標所有人沒有將自己的商標注冊為域名,想將自己的商標注冊為域名時才發現他人已經提前注冊了域名;或者商標所有人已經用其他名字注冊了域名,發現別人注冊的域名更有價值,更適合自己。以搶占域名為目的,指控之前的域名注冊人侵權,迫使其轉讓或放棄與該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從而達到自己使用該域名的目的。之前注冊的域名通過使用和宣傳,具有一定的美譽度和知名度,擁有一定的用戶基礎,但商標所有人最終獲得了域名并享受了利益,這無疑對原域名注冊人是不公平的。商標法本身當然不禁止他人將商標注冊為域名。商標法只是禁止他人以侵權或者淡化的方式使用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域名的“善意先占”對商標所有人沒有維權義務。如果任何一個商標所有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注冊商標來對抗注冊域名,那么很多現有的注冊域名都將失去存在的基礎,互聯網的發展秩序也將被打亂。因此,商標權的保護范圍應適當限定,對“反向域名侵占”的抗辯是域名持有者對抗商標權人的有力武器。當然,抗辯的前提是域名注冊人沒有給商標所有人帶來不利影響。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石家莊福蘭德事業發展有限公司訴北京田蜜葉嘉科貿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時,裁定被告使用的與原告產品商標相同的服務商標,不屬于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的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之所以做出這樣的判決,是為了防止商標所有人通過互聯網不合理地擴大自己的專用權。
(2)惡意搶注他人注冊的原創、知名域名作為自己的商標。《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了這種情況。與他人商標被搶注為域名相反,知名域名本身也可能被搶注。一些著名的域名很容易被注冊為商標。第一,一個顯著的域名符合商標注冊所要求的顯著特征,就可以獲得商標注冊;二是因為知名域名本身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和良好的信譽,搶注者將其注冊為商標,搭知名域名的順風車可以節省大量的宣傳投入,與域名持有者爭奪網絡用戶,不勞而獲。由于中文域名與傳統文字標記密切相關,這種現象會更頻繁地發生。這種反向搶注,其實就是商標權的濫用。注冊域名時,商標所有人不享有法定的商標權,注冊人對域名的使用不構成侵權。商標所有人對域名的主張與反向域名侵占完全一致。筆者認為,馳名域名可以被認定為“商業商標”,享有一定程度的法律保護,例如,防止他人在沒有優先權的情況下將該域名作為商標或商號用于商業目的,這與馳名商標的淡化原則類似。一個商標侵占了他人的域名,并且已經被核準注冊,可以認定為商標注冊不當。域名持有人的權利應當屬于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他人法定在先權利”的范疇,《商標法實施細則》,可以援引撤銷其注冊。需要注意的是,作者認為不將任何域名注冊為商標都構成侵權。除知名域名外,普通域名注冊為商標不構成反向侵權。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為了保護域名持有人不受商標所有人的侵害,第四條C款規定了下列情形,可以作為域名注冊人享有該域名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證據,作為向商標所有人投訴時的抗辯理由:
“域名注冊人在收到爭議通知前,已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善意使用該域名或者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或者能夠證明其有意善意使用該域名。”這一規定賦予了域名持有人優先使用權。
“雖然域名注冊人未取得相應的商標權,但其持有的域名已經為公眾所熟知。”由于域名的技術特性,將域名注冊為商標還存在一些難題。《商標法》中的馳名商標即使沒有注冊,也會受到特殊保護。因此,對馳名域名提供類似于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更為合理。
“域名注冊人將域名用于合法的非商業目的或合理使用,不得誤導消費者或為商業利益損害相關商標的聲譽。”該條規定指的是上述善意注冊和合理使用的情形。
只要域名注冊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且提交的證據得到專家組的充分認可,則表明域名注冊人對該域名擁有權利或合法利益。可以對商標權人的主張形成抗辯。
我國《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也明確規定了“反向域名侵占”的幾種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一是爭議域名的注冊和使用沒有惡意,也沒有給注冊商標或其所有人帶來不利影響,或者這種影響屬于正常的商業競爭;二是投訴人已在投訴注冊域名之前注冊了完全不同的域名,且未提供充分證據使爭議解決機構相信其當初未注冊該域名有正當理由;第三,爭議域名注冊時
,請求保護的商標尚未在中國注冊,也沒有被有關機構認定為馳名商標。域名的搶注和反向域名侵奪是域名與商標權沖突的兩大類型。區分這兩種類型有利于我們對權利沖突的侵權認定。過去我們往往只注意域名對商標的搶注,注重對商標權人的保護,而未能充分認識到商標對域名的反向侵奪,與商標所對應的域名的使用者越來越缺乏自主性,域名持有人豁免侵權的領地少之又少。商標權人和域名注冊人同為經營者,理應受到平等的保護。因此,司法實踐中,我們既要保護商標權人的專有權,又不能忽視域名注冊人的合法權利,平衡好二者之間的利益關系,避免對商標權在網絡上的擴大保護,甚至是無條件的絕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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