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法人” 被放出來的人可以做法定代表人嗎?
2022-07-18 16:23:41
我國現行《勞動法》對中小企業管理層的任職禁止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即在《勞動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共產資本主義社會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行為被剝奪公民權利,執行期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中小企業的董事、副董事、總經理,對該公司、中小企業破產負一人法律責任的,自該公司、中小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的公司、中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一人法律責任的,該公司、中小企業予以吊銷。
當月不滿三年的;
(5)一人變更的公司負債金額較大的公司的負債到期未得到清償。
違反前款明確規定選舉、聘任或者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違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予以解聘。
根據該條明確規定,服刑人員任職五年以上的,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另外,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屬于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共產資本主義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的,或者犯有其他罪行未被剝奪公民權利的,仍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受本條五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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