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等同原則的合理限制
2022-07-12 17:21:54
等同原則的實質在于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擴大到書面權利要求的范圍之外,從而充分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但是,等同原則的適用也要考慮到公眾的利益,不能讓專利權人享受到他不應該享有的利益。在我國專利侵權的認定中,特別是對于大量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應當慎重適用等同原則,嚴格執行等同原則的適用條件,提高專利權利要求書等文件的撰寫質量。在強調保護專利權的同時,要注意理解和貫徹專利法關于保證和促進新技術的普及和傳播,不妨礙發明創造的不斷涌現的指導思想。在專利侵權糾紛的審理中,要注意嚴格按照專利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來確定原告的權利范圍。因此,對等原則也應該受到合理的限制。
1.禁止反言原則。
禁止反言原則是對等同原則的限制性規則,起源于英國衡平法。是指專利權人在專利審批過程中,為了確立其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陳述或者修改的方式,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出有限的承諾或者部分放棄保護,從而取得專利權。禁止反言的道德原則經常在民事訴訟中被用作辯護。其主要思想是指,由于一方做了某件事,其他人根據權利人的行為做了某件事,權利人就失去了一項可以與他人利益相對立的權利。在專利侵權的認定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保護范圍時,禁止將已經限制或者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保護范圍。其作用是在侵權訴訟中禁止專有權人取回其在專利審批過程中放棄的東西。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專利權人對相關技術特征的承諾或放棄必須明確,并記載在專利文件中;其次,限制承諾的技術含量或放棄保護,必須對授予或維持專利權的效力有實質效果。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應基于被告的提議,被告應提供原告禁止反言的相應證據。這一原則已被大多數國家的專利司法實踐所采納。專利法中的“禁止反言”是基于誠實信用的要求,而對專利權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旨在平衡專利權和公共利益,確保后者不會因專利權人的“禁止反言”而受到損害,確保專利權范圍的確定性。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專利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則來自于“誠信”和“利益平衡”的法律訴求,并不一定依賴于等同理論,盡管這一原則確實構成了對等同理論的最重要的限制。
2.有眾所周知的技術防御原則。
該原則是防止等同原則被濫用的另一個制度性障礙,也是被控侵權人經常用來抗辯的另一個理由。先有技術抗辯原則是指,如果被控侵權人等同于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專利技術方案,如果被控侵權人與一項先有技術相同或者更接近,那么侵權行為就不成立。原因是專利權人只能從自己的專利中獲益,而不能包括從現有已知技術中獲得的顯而易見的技術。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能擴大到申請日之前的現有技術,這是確定各類專利保護范圍的基本原則。法院有權運用這一原則公正地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做出侵權與否的判決。
在已知技術的具體應用中,被控侵權人往往與專利要求和已知技術不同。判斷被控侵權人是否侵犯專利權或利用已知技術,需要具體分析被控侵權人的技術特征是否更接近專利或已知技術。如果被控技術更接近專利技術,則構成等同侵權;如果被控技術更接近現有已知技術,不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但如果現有已知技術也是專利技術,則構成對專利的侵權。只有當現有的已知技術已經進入免費領域,才真正不構成侵權。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使用的技術是已知的,人民法院不得中止訴訟。這一規定表明,在涉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訴訟中,被告不僅提出了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還提出了針對已知技術的抗辯。如果被告使用的技術確實屬于現有技術,則無需中止訴訟,等待無效宣告審查結果。法院可以直接判定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一解釋成為法院運用公知技術進行辯護的法律依據。
等同原則作為一種利益協調規則,兼顧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不斷尋求專利制度的利益最大化,平衡各方利益。“平衡的一面是保證專利權人充分享有專利權,另一面是公眾對專利權利要求‘合理告知’的要求;權衡各方利益的是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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