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工程的定義和限制
2022-07-11 17:28:40
根據商業秘密法的原則,經營者通過正當手段善意取得信息,不構成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正當手段包括:(1)自主開發和收購;(2)逆向工程;(3)接受商業秘密所有人的許可;(四)通過觀察公開使用或者公開展示獲得的;(5)從公開出版物中獲得。
在我國的技術秘密案件中,面對原告的指控,被告企業最常見的方式是以“已知技術”、“已知信息”為由否認權利人商業秘密信息的保密性,但實際效果并不理想。由于公開渠道記載的公開信息往往只是粗略地反映了該技術的大致輪廓或原理,最多只是技術信息的一部分,而不能完全涵蓋原告主張的秘密點,因此其抗辯理由不能被法院采信。為了避免這種情況,被告往往通過“逆向工程”獲取涉案技術信息來否認侵權。逆向工程已經成為商業秘密案件中一種常見的辯護方式。如果成立,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于被告來說,意味著合法占有,合法使用,可以免除責任。因此,逆向工程的問題對于那些在商業秘密案件中以此為抗辯理由的案件尤為重要。但是,什么樣的逆向工程是法律認可的,逆向工程與“密點”是什么關系,絕大多數被告實際上并不清楚,所以這種對質的理由及其證據往往不被法院采信。
所謂“逆向工程”,是指經營者以正當、誠實的方式獲得權利人的產品或設備,以及產品或設備附帶的說明書、用戶手冊,并向相反方向投入資金、人力、物力進行研發,通過分析其組成、設計方案等方法,最終獲得權利人生產該產品或設備所使用的技術信息。比如從市場上購買產品,通過化學分析知道化學物質的成分或配方;通過拆卸了解機械設備的設計和結構。因為這種研究和試驗是從產品到方法的逆向動作,所以有人稱之為“逆向工程”或“還原工程”。
逆向工程其實是一個中性的技術行為和技術術語,本身并不合法也不違法。一旦涉及商業秘密訴訟,其合法性就變得尤為重要。合法的逆向工程是獲取技術秘密的正當途徑。通過這種方式獲取商業秘密不構成侵權。但是,即使非法逆向工程在技術上可以成立,也不能成為被告的抗辯理由。區別在于以下三點:(1)實施逆向工程的必要前提是工程對象的獲取必須合法,即必須具有合法的產權。比如通過公開市場購買、轉讓或者其他合法權利主體贈與等。因此,在實施逆向工程時,首先要注意保留關于獲取逆向工程解剖對象的合法證據,如供貨合同、產品發票等。沒有這些,逆向工程合法的前提就不存在。(2)在逆向工程過程中,必須詳細記錄整個過程,并保留記錄的證據,如大量的測繪圖紙、文字資料、實驗室和實驗記錄,甚至視頻、照片等,并注明具體日期。這些證據是否完備,直接關系到逆向工程的事實能否被證明。如果被告沒有做到這一點,法院一般不會接受其擁有合法技術來源的抗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考慮到為了應對侵權指控,被告很可能會不惜一切代價完成“后補逆向工程”,因此法院一般會限制被告在短時間內提交逆向工程的證據。如果被告不能提交,將認定被告在生產經營前沒有進行合法的逆向工程。(3)逆向工程的實施還應注意特殊的法律限制。這種限制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實施逆向工程的主體是否承擔不實施逆向工程的約定義務;二是參與反向工程的人員是否對商業秘密權利人負有保密義務。對于前者,法學界爭議較大,認為如果武斷地限制他人對大量銷售的通用產品實施逆向工程,不利于社會科技進步和市場自由競爭。我同意這個觀點。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經營者在租用、保管、維護他人的產品或設備時,違反了權利人保密的約定,這種逆向工程是無法受到法律保護的,有人將這種現象稱為“黑箱封閉”。如果運營商讓與權利人有保密協議的跳槽人員參與逆向工程,并要求法律批準,這就和兩軍交戰時讓接觸一方作戰計劃的軍官去敵方推理原方作戰計劃一樣荒謬。用這種逆向工程來為侵犯技術秘密的指控辯護,顯然是蒼白無力的。眾所周知,這種“既當A軍參謀長又當B軍參謀長”的做法,無疑會讓一方處于“知己知彼”的優勢,而另一方則處于明顯不利的競爭地位,有違公平合理原則。事實上,被告關于這種逆向工程實施過程的證據通常是不充分的。所以這種逆向工程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此,企業在實施逆向工程時,要非常注意參與逆向工程的人員的身份,不能留下任何破綻,以免讓對手推翻其逆向工程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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