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利弊
2022-07-11 17:27:22
商業秘密法之所以成為最早的軟件保護法律措施,并且至今仍受到重視,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第一,商業秘密法對軟件的保護范圍很廣。原則上,計算機軟件只要具備一般商業秘密的特征,即創新性、價值性和保密性,就可以成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對象。第二,商業秘密法既可以保護創意,也可以保護創意的表達,使得軟件保護的范圍更加廣泛;第三,軟件無需合法注冊或申請即可受商業秘密法保護;第四,商業秘密保護期的不確定性和性質。只要商業秘密處于“秘密”狀態,其保護期就將繼續。
但從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這種期限給權利人帶來了利益,卻損害了公共利益。同時,商業秘密保護期的不確定性恰恰反映了其自身最大的缺陷,商業秘密具有極大的“風險”。只要商業秘密不再是“秘密”,權利人就不能據此主張權利。權利人采取不當的保密措施,或者他人自己為實現同一秘密所做的努力,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都可能導致“保密性”的喪失。因此,商業秘密權利人必須下大力氣“保密”,但效果并不理想??梢哉f,商業秘密保護軟件的使用需要權利人極大的努力和九分的運氣。此外,一旦出現高風險的商業秘密保護軟件糾紛,在訴訟中也會遇到,舉證可能導致的“泄密”會增加訴訟難度。
通過對計算機軟件的上述特征和現行保護模式的利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計算機軟件具有不同于作品和發明的天然屬性,現有模式的缺陷無法自行克服,無法有效激發創新的動力,促進知識的傳播和普及, 無法平衡權利人對軟件的壟斷與公眾合法需求之間的沖突,難以實現知識產權法促進知識創新和傳播的功能。 因此,量身定制專門立法是軟件保護的有效途徑和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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