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財產保護的立法對策
2022-07-11 17:26:04
網絡空間產生的虛擬財產作為一種全新的事物已經蔓延到現實世界。然而,法律的模糊和缺失給網絡游戲的發展帶來了許多不確定因素。而一個成熟行業的標志往往是法制的完善。為了規范和發展網絡游戲,有必要加快相關立法。
1.刑法保護。
實踐中,某公安機關曾抓到一個在網游玩家幫助下盜取玩家賬號和網游裝備的“慣犯”。慣犯多次盜取總價值數萬元的高等級玩家賬號,并出售其裝備。最后,公安機關網絡安全管理部門以擾亂計算機網絡管理秩序為由,對慣犯處以罰款。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用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是不合適的。但是,盜取網游賬號或者網游虛擬財產的人應該受到懲罰嗎?如果要刑事處罰,應該適用什么樣的罪名?這類問題在學術界頗有爭議。
在實踐中,一些公安機關對網絡游戲中侵犯虛擬財產應納入處罰的想法頗有微詞。按照筆者的理解,公安機關之所以對這種行為打擊不夠積極,除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之外,還有另一個“隱情”。據統計,在鼎盛時期,著名網絡游戲《傳奇》在全國擁有7000萬注冊游戲用戶,每天有超過60萬玩家“沉迷”其中。然而,每天發生的“黑客”案件數量根本無法統計。如果刑法規定要處罰盜竊游戲賬號的行為,原本就人手不足的各地公安機關網絡安全部門必將陷入極度忙碌的被動局面。更何況考慮到目前上網的絕大多數是大學生,中學生,小學生。一些游戲公司想盡辦法促銷,爭奪學生的學習時間。如何開發網絡游戲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網游不值得提倡,甚至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
但筆者認為,實際操作層面的可行性矛盾確實存在,但可以通過適當的途徑解決。不能因為操作層面有困難就回避問題。同時,就像我們不能因為青少年可能通過網絡接觸不良信息而限制互聯網的發展一樣,我們也不能因為網絡游戲可能“謀殺”青少年的學習時間而扼殺網絡游戲或者拒絕給予這個新興行業應有的法律保護。網絡消費者通過購買“點卡”支付相應價款而獲得的游戲賬號和游戲裝備雖然是無形的,但也是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其所有權應當受到刑法保護。否則將不符合《憲法》規定的保護公民合法個人財產的原則,也與法律的“公平”理念相違背。但是,行政處罰或民事侵權賠償代替刑事處罰的力度不足以控制這種行為的蔓延。因此,筆者認為游戲賬號被盜應納入刑法調整范圍。這也體現在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刑事立法中。比如2002年臺灣省“刑法”修改,將盜竊電磁記錄列入盜竊罪。
首先我們來考察一下現行的《刑法》關于計算機網絡犯罪的規定。(1)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盜竊網絡游戲賬號和游戲設備,顯然不侵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技中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等客觀方面,因此不能適用本罪。(2)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共三款,規定“刪除、修改、添加、干擾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刪除、修改、添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正常運行”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判處刑罰。這一規定針對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盜竊網絡游戲賬號和游戲設備的行為并沒有破壞網絡本身,只是利用網絡竊取了他人的無形(虛擬)財產,不宜援引本罪。
《刑法》第287條的現行規定給了我們一些指導。該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264條所指的“公私財產”包括公民所有的有形的和無形的個人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已將盜竊電、氣、天然氣等無形物納入盜竊罪的處罰范圍。由此可以推斷,盜竊罪中的“公私財物”不限于有形之物,具有稀缺性的無形財產也受刑法保護。
其次,如何確定被盜網游賬號和游戲裝備的價值,是必須解決的第二個難題。因為:第一,雖然網游賬號和裝備在這個特殊的玩家群體中可能是有價值的,但是對于除了網游消費者之外的其他人來說是“一文不值”的;第二,網游賬號和裝備在玩家中可能有明確的價格,但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區,其價格可能波動較大。我覺得應該以作案時當地游戲玩家中該級別賬號和虛擬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界定。實踐中,有很多網站公開出售網絡游戲賬號和裝備。在鑒定被盜賬號和裝備時,可以參考此類網站公布的價格。同時,公安機關可以調查玩家之間交易的網絡游戲賬號和裝備的大致價格,確定被盜賬號和裝備的價格,作為量刑的參考。
2.準物權的民事保護。
虛擬財產類似于東西,每個人都擁有對它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有不妨礙所有權人占有和使用虛擬財產的義務。虛擬財產受準物權的民法保護,即賦予虛擬財產所有人物權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實踐中,除了常見的盜取網游賬號和裝備進行銷售牟利的情況外,盜取、修改他人游戲密碼作為惡作劇,使游戲玩家無法進入游戲的情況也很常見。既然我們已經明確了游戲賬號專屬所有權和游戲虛擬財產的范圍,因為
此,對于此類案例,筆者認為,情節嚴重的,可適用《刑法》第275條“故意破壞財物罪”之規定;情節輕微的,受到侵害的游戲玩家只要掌握了足夠的證據,可以提起民事侵權之訴來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利。法院對于原告確有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發生的,可以判令侵權方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游戲賬號或裝備)、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當然,提起此類民事侵權之訴的難點在于,侵權方通過互聯網即可實施侵害行為,故具有相當大的隱蔽性,受侵害方要找到侵權方并證明其實施了侵權行為難度頗大。然而,筆者認為,只要受侵害方能夠舉證證明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法院即應當比照一般財產侵權之訴作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判決。3.合同法救濟。
虛擬財產只能存在于網絡之中,虛擬財產所有人和網絡運營商之間存在網絡服務合同,網絡運營商依據網絡服務合同的約定向虛擬財產所有人提供約定的網絡服務。既然虛擬財產只能存在于網絡之中,那么在合同期限內,只要網絡利用者離線后網絡運營商就承擔著妥善保管網絡利用者虛擬財產的義務,即使這些虛擬財產對網絡運營商而言一文不值。除非網絡利用者將其ID、密碼告知他人,致使其虛擬財產遭受損害,網絡運營商應當就虛擬財產遭受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旦網絡利用者的虛擬財產遭受損害,其能夠獲得的民事救濟包括返還原物、恢復原狀以及賠償損失。
從已經發生的虛擬財產糾紛而言,網絡運營商之所以違反網絡服務合同,是因為第三人偷竊虛擬財產所致。第三人的竊取行為本身構成了侵權行為,同時也造成了網絡運營商的違約。虛擬財產所有人要么依據侵權行為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要么依據違約行為要求網絡運營商承擔違約責任,兩者只能選擇其一。由于網絡侵權的特殊性,對虛擬財產所有人而言很難發現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因此虛擬財產所有人選擇合同之訴是其通常獲得救濟的最佳途徑。虛擬財產遭受損害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所致,因此第三人對虛擬財產的損害應當承擔終局責任,一旦網絡運營商依法承擔了違約責任,其就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事實上網絡運營商也往往有足夠的技術手段保證其發現第三人。
4.行政法保護。
根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和第20條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筆者認為這是在目前情況下對利益受到侵害的玩家而言比較可行的救濟方法。但是這種救濟方法的范圍還是非常窄的。
5.制定網絡游戲基本法。
2003年成都10名律師聯名撰寫了《保護虛擬財產立法建議書》,他們在建議書中提到:我國制定網絡虛擬財產法律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應當制定一部程序實體合一的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條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定義、網絡虛擬財產的內容、侵權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以及行政執法、司法程序等內容進行規范。與此同時,我國相關的一些職能機構也對網絡游戲立法問題表明了態度。中國版權工作者協會今后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協助研究網絡游戲立法問題。針對網絡游戲還存在的諸多私服、外掛、虛擬交易平臺的規范、網絡游戲格式合同治理等問題,也要通過制定一部網絡游戲方面的基本法把這些問題系統地解決才是比較徹底的,這也是目前整個網絡游戲行業的日益高漲的呼聲。也只有將真實世界中的立法與虛擬游戲世界中的規則有機結合,才有可能真正切實有效地保護游戲玩家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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