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職責
2022-07-09 15:41:08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摘錄(2001年10月27日)
第二條第二款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 gt《商標評審規則》摘錄(2002年9月17日)
第二條根據《商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爭議案件: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復審的案件;
(2)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撤銷注冊商標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的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第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在適用法律上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
第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除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公開評審的以外,應當采用書面審理方式。
第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作出的決定和裁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商標評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合議庭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九條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商標評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商標評審有利害關系。
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商標評審人員回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
& gt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
動詞(verb的縮寫)其他事項
(4)成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
& gt《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摘錄(1995年12月9日)
第十七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商標的注冊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六)處理商標爭議,對商標復審案件作出終局裁決或者決定;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職責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的名義履行;第六項職責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名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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