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國際條約的相關規定
2022-07-09 15:40:52
& gt《商標法律條約》摘錄(1996年8月1日生效)
第一個縮寫
除非另有說明,在本條約中:
(二)“注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進行的商標注冊;
(5)“注冊持有人”指在商標注冊簿中被列為注冊持有人的人;
第二條本條約適用的商標
(二)[商標的種類]
(a)本條約應適用于與貨物或服務有關的標志(商標或服務標志)或與貨物和服務都有關的標志。
(b)本條約不適用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保證商標。
& gt《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摘錄(1967年7月14日最后修訂)
第六條之六[商標:服務商標]
聯盟國家承諾保護服務商標,但不要求對服務商標的注冊作出規定。
第七條【商標3360帶商標的商品性質】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性質絕不應成為商標注冊的障礙。
第七條之二[商標:集體商標]
(1)本聯盟成員國同意接受屬于協會的集體商標的注冊,并予以保護。只要協會的成立不違反其來源國的法律,即使他們沒有工商企業。
(2)各國可以自行審查和批準保護集體商標和在知道其違反公共利益時拒絕保護的具體條件。
(3)但是,不違反原屬國法律的任何協會的商標,不得以該協會在請求保護的國家以外或未按該國法律組織為理由而拒絕保護。
& gt《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范法》摘錄(1966年11月11日)
第一條[定義]
(1)在本法中:
(一)“商標”,是指用于將一個企業的商品與其他企業的商品相區別的可見標志;
(二)“服務標志”,是指用于將一個企業的服務與其他企業的服務相區別的可見標志;
(三)“集體商標”是指區別不同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或者其他共同特征的可見標記。不同的企業在使用商標時受注冊所有人的控制。
第四條【商標注冊】
(一)依照本法授予的商標專用權,是通過注冊取得的,并符合下列規定。
第三十九條[其他規定的適用]
除下列各條的例外和補充規定外,本法第四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也適用于集體商標。
第四十條【集體商標的注冊申請】
(1)在注冊申請中未將該商標指定為集體商標,并且未附有經申請人證明的該商標使用條款復印件的,該集體商標注冊申請無效。此證書不需要身份驗證。
(二)第(一)項所稱章程,應當規定該集體商標所規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共同特征或者質量,以及該商標可以使用的條件和使用人;有必要根據章程制定有效的商標使用管理辦法;有必要對違反上述章程的使用確定適當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集體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11條規定的對申請的審查也適用于根據第40條進行的審查。
第四十二條【集體商標的注冊和公告】
(一)集體商標在第十三條所述登記簿的專用部分登記,并附商標使用章程復印件。
(2)對于集體商標,根據第十四條作出的商標公告應包括附于注冊章程的摘要。
(3)第十四條第(2)款的規定也應適用于注冊所附的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條【集體商標使用章程的修改】
(一)集體商標的注冊所有人應當將商標使用條款的任何修改通知商標局。
(II)在支付《細則》的費用后,所有此類修改的通知
集體商標的注冊所有人可以自己使用該商標,但只有在其他經核準的人也根據使用條款使用該商標的情況下;此人的使用被視為被注冊所有人使用。
第四十五條【集體商標注冊的轉讓】
(1)如果受讓人保證根據章程有效地管理商標的使用,主管部長或其他主管機關可以命令批準集體商標注冊的轉讓。
(2)繳納設定為《細則》的費用后,轉入登記簿,進行登記;在此注冊之前,轉讓無效。
第四十六條【集體商標注冊的無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任何具有合法利益的人或主管機關的請求,法院將在詢問注冊所有人后宣布該集體商標注冊無效:
(一)根據第五條、第六條或者第四十條規定不應當注冊的商標,但在判決時其不復存在的原因不予考慮的;
(二)商標使用規定違反道德或者公共秩序的;
(三)注冊使用人僅將商標用于自己,或者違反使用規定使用或者同意使用商標的。
的章程,或者以貿易對貿易界或公眾在商標被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或任何其他特點上產生欺騙的方式使用或同意使用該商標,這種條件同樣適用于當注冊所有人知道而容忍這種使用,或由于管理不善而不知道時。(二)如果第(一)款第(一)項所規定的集體商標注冊無效的理由僅存在于所注冊的商標的部分商品或服務上,則僅就那部分商品或服務宣布注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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