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商標注冊的相關規定
2022-07-07 14:10:17
[法律]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摘錄(1984年9月20日)
第四十一條除中藥材、中藥飲片外,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未經批準和登記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注冊商標必須在藥品包裝和標簽上標明。
[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1989年2月27日)
第四十條購進藥品必須驗收。檢查內容包括:藥品的名稱、生產企業、批號、批準證書、批準文號、注冊商標、包裝、外觀質量等。中藥材的包裝必須經過檢驗,每件包裝必須標明名稱、產地、調出單位,并附有質量合格標志。
& gt《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摘錄(1989年1月13日)
第二十條放射性藥品的包裝必須安全、實用,符合放射性藥品的質量要求,并配備與放射劑量相應的防護裝置。包裝必須分成兩部分:內包裝和外包裝。外包裝必須貼有商標、標簽、說明書和放射性藥品的標簽,內包裝必須貼有標簽。
標簽必須標明藥品的名稱、具體活性和數量。
除前款內容外,說明書還應當注明生產單位、批準文號、批號、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癥、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
& gt《獸藥管理條例》摘錄(1987年5月21日)
第八條獸藥包裝必須標明“獸用”字樣,并附有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必須注明商標、獸藥名稱、規格、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批準文號,并注明該獸藥的主要成分、含量、功能、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六條獸藥商標應當按照國家商標法律法規進行注冊。
獸藥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必須標明注冊商標,并應標明“注冊商標”或注冊標記字樣。
& gt摘自《國務院關于加強醫藥管理的決定》(1981年5月22日)
2.藥品包裝必須標明生產單位、注冊商標、批準機關及文號、主要成分、功效、生產批號、有效期等質量檢驗內容。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 gt《商業部人工牛黃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摘錄(1991年3月2日)
第六條申請人工牛黃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l企業必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并獲得《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必須有注冊商標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文號。
& gt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藥品商標申請注冊撤銷等請示報告的答復》(1991年1月10日)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使用商標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向我局申請商標注冊。只要企業持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其申請文件和程序符合《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我局均予以受理并依法審核,無需其他任何行政部門的事先同意或審批。
注冊人對我局核準注冊的商標享有專用權。根據《民法通則》、《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是注冊人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注冊商標的撤銷只能由商標局依法執行,其他任何人無權撤銷注冊商標。請向企業說明《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以便企業自主行使商標權。
& gt《國家醫藥管理局醫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規定》摘錄(1989年4月3日)
第六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產品需要有注冊商標。
& gt《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醫院生產的自用藥品使用商標問題的復函》(1988年12月31日)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轉發臺兒莊區11月29日來函
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市場上銷售的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醫院生產的,我院患者使用的藥物,市場上沒有銷售,很多屬于臨床試驗的新藥。因此,不得使用注冊商標。
請將上述意見轉達棗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gt《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摘錄(1988年3月17日)
第三十三條成品應有標簽和說明書。標簽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生產廠家、注冊商標、批準文號、批號、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有效期等。劇毒藥品要有明顯標志。標簽應顏色鮮艷,字跡清晰,易于識別,防止混淆。
說明書應印有主要成分、藥理作用、毒副作用、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項、貯存條件、商標和批準文號等內容。
& gt《藥品包裝管理辦法》摘錄(1988年2月12日)
第二十五條普通藥品的標簽內容應當包括:注冊商標、產品名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文號、主要成分(化學藥品)含量、數量、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廠名和批號。
號、有效期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外用藥品必須在其標簽、說明書、瓶、盒、箱等包裝物的明顯位置上印刷規定標志。單盒、袋等包裝物上文字說明的內容,與標簽內容類同。如標簽、單盒面積過小,內容可以從簡,由說明書詳細介紹°說明書除標簽所要求的內容外,還應包括:成分(中成藥)、作用、功能、應用范圍、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圖示、注意事項、保存要求。根據銷售地區的需要,可加民族文字。第二十七條注冊商標應當印制在藥品包裝容器或標簽的顯著位置上,“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應當印制在商標附近。
藥品包裝容器或標簽過小不便印制商標和標明注冊標記的,必須在其較大的包裝容器或標簽上印制商標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注冊標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如何區分類似商品問題的意見》(1987年2月24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標廣告處(1987)11號函“關于如何區分類似商品的請示報告”收悉。對你們提出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85)工商字第226號“關于藥品使用注冊商標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保健藥品和滋補藥品不在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人用藥品范圍之列。因此,對保健藥品和滋補藥品,目前暫不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在保健藥品和滋補藥品上申請商標注冊的,我局根據構成該商品的原料及其他特點,將保健藥品和滋補藥品,或與人用中藥成藥、西藥劃為類似商品,或按31類單一商品辦理。保健飲料申請商標注冊的,則按一般飲料商品的商標辦理。
>《藥品生產管理規范》節選(1984年10月13日)
第九十二條標簽必須注明生產單位、注冊商標、批準文號、品名、規格、生產批號、裝量、用法、劑量、效期等內容。毒、劇藥品應按規定,明顯標志。
說明書應印有主要成分、藥理作用、毒副反應、適應癥、用法、劑量、禁忌、注意事項和貯存條件等內容。
)《醫藥商品質量管理規范(試行)》節選(1984年4月13日)
第十二條購進醫藥商品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1.經醫藥管理部門、衛生、畜牧等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工廠和品種;
2.具有法定技術標準;
3.藥品必須有經過注冊的商標。
>《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醫藥管理的決定〉有關醫藥產品包裝問題的通知》節選(1981年11月13日)
2.藥品的標簽、小包裝盒(袋)、說明書上必須印有注冊商標。已有注冊商標但現存包裝材料上無印有注冊商標的企業,待所存包裝材料用完,更換新包裝材料時,必須印有注冊商標方可出廠。凡至今尚未向本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冊商標的企業,必須在1981年12月31日前向本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注冊商標報告,批準后應盡快印在包裝材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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