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條約規定注冊商標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權利
2022-07-07 14:07:42
& gt《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摘錄(1995年1月1日生效)
第十六條賦予的權利
1.注冊商標所有人享有專有權,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經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造成混淆。如果同一標記用于同一商標或服務,則應推定存在混淆。上述權利不得損害任何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影響成員根據其使用確認權利有效性的可能性。
& gt《發展中國家商標、商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示范法》摘錄(1966年11月11日)
第六條【因第三方權利而未被認可的商標】
(1)下列商標不能有效注冊:
(一)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向第三方有效申請或者注冊的商標,或者在使用該商標時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有效主張優先權的人后來申請的商標,容易對公眾造成誤解;
(二)與第三人已經在本國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未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對公眾造成誤認,申請人知道或者可能不知道這種用法的;
(三)與該國第三方已經使用的商號近似,容易對公眾造成誤解,申請人知道或者可能不知道這種用法的商標;
(四)全部或者部分模仿、翻譯、復制本國已知的第三方所有的商標或者商號,以及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解的商標;
(五)侵犯第三方權利或者違反不正當競爭規則的商標;
(6)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由在另一國作為商標所有人的第三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提出的商標,除非該代理人或代表有正當理由。
(2)在決定某一商標是否應予認定時,可以考慮前款第(1)項至第(5)項所述的第三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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