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使用不得違反國家對野生動物的保護
2022-07-07 14:07:16
[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摘自《國務院關于開展加強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活動的通知》(1993年4月6日)
二、在加強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中,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對執法不力、工作懈怠的單位,要給予嚴肅批評和必要的整改;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凡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擅自向江河、湖泊、水庫排放污水或者擴大排污口的;對無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非法獵捕、收購、加工、進出口野生動物,非法生產、加工、收購、使用、攜帶獵槍彈藥,拒絕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環境污染事故、亂捕濫殺野生動物、非法經營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禁止使用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相悖的商標,禁止出售國家明令保護的野生動物。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 gt摘自《中共中央宣傳部、林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大力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和依法禁止瀕危物種及其產品貿易宣傳的通知》(1993年11月11日)
三、認真清理瀕危動物及其產品的商標和廣告。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要清理電視、廣播、報紙上現有的瀕危動物及其產品廣告。凡涉及瀕危動物及其制品的廣告,特別是標有“犀牛角”、“虎骨”字樣的廣告,一律清理取消,不得發布。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檢查廣告經營單位、集貿市場、賓館、飯店、藥店、機場和有關生產廠家的廣告牌和廣告欄,并撤除上述廣告。今后不得制作或發布瀕危物種產品廣告。違反者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上一篇:禁止使用商標的國際條約的相關規定
下一篇:不能用作商標的地名和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