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和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
2022-07-07 14:06:00
[法律]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摘錄(2001年10月27日)
第十三條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冊,禁止使用。
不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他人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注冊人利益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摘錄(1993年9月2日)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 gt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1999年3月30日)
二?!渡虡朔ā?、《商標法實施細則》關于侵犯商品商標的相關規定也適用于服務商標;商品與商標相似性的判斷原則同樣適用于服務和服務商標。
三。類似服務是指在目的、方式、對象等方面相關的服務?;蛘哂刑囟ǖ穆撓?。
近似服務商標是指與注冊商標相比,在文字的讀音、字形、含義、構圖、色彩或者文字、圖形的整體結構上,容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解的服務商標。
四。如果服務行為與用于提供服務的商品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則該服務被視為與用于提供服務的商品相似。
& gt《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1998年12月3日)
為貫徹《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精神,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討論決定,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中超出《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進行了修訂。
第十二條修改為“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將商標虛假稱為馳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修改為“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摘錄(1998年12月3日修訂)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第八條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造成《商標法》第八條第九項所述不良影響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馳名商標的注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對惡意注冊沒有時間限制。
第九條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并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有某種聯系,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權益的,馳名商標注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
第十條自馳名商標被認定之日起,他人
第十一條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將商標謊稱為馳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商標實施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在判斷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列行為是否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權益時,應當考慮商標的獨創性和馳名程度。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行為發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 gt《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保護青島“雙星”馳名商標的通知》(1998年11月18日)
青島雙星集團有限公司在第25類鞋類產品上注冊使用了“雙星”商標(注冊號181530),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聲譽。1995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撤銷。接到本通知后,請盡快對青島雙星集團公司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進行處理,并將結果上報國家工商總局。
& gt“關于1995年中美知識產權換文的請愿書及附件
件的報告》節選(1997年1月29日)(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在確認某商標為馳名商標時,應個案審查。馳名商標是指為相關領域中的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包括考慮基于該商標的國際聲譽而在中國產生的知曉程度。
(2)如果所有人為阻止貨物進出口海關,或與行政或司法程序相關確定侵權行為,申請確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商標局應在收到該申請后30天內作出決定,確認其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
(3)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除了已經注冊和使用該商標的產品和服務外,還將擴大到其他的產品和服務,只要這一使用暗示這些商品或服務與該商標的所有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或會對該商標所有人的商業信譽造成不良的影響。
(4)經商標局確定為馳名商標,但未在中國注冊的商標,應保護其不受侵權。其中包括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權利所有人有權對抗或請求撤銷偽造或相似相混淆的商標的注冊,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所有人將能夠實施其權利反對侵權和假冒行為,達到與注冊商標的權利所有人可以實施權利的同等程度。
(5)經商標局確定的馳名商標,商標局將不予國際承認的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注冊。一旦非國際承認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取得馳名商標注冊的,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將根據國際承認馳名商標所有人的請求撤銷其注冊,對惡意注冊與他人馳名商標完全一致或無實質性區別的商標,即符合《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2)項規定的,則不受時間限制。
(6)商標局將制定和公布有關注冊程序的標準,如有關確認混淆的可能性程度、描述的標準,確定是否為馳名商標的標準,及申請和審查商標申請的程序及注冊續展以及對抗和撤銷商標的程序和標準等。
>《關于加強卷煙出口管理的若干規定》節選(1996年10月8日)
第七條出口卷煙商標不得模仿國外已注冊的卷煙商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保護LUX、力士注冊商標的函》(1988年8月5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收到楊浦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楊工商標字(88)第183號《關于一起商標權益糾紛的請示函》經研究認為:
簽于英國尤尼利弗公司在香皂、肥皂商品上使用的LUX、力士商標是馳名商標。上海百貨公司日用品批發部在與香皂、肥皂商品密切相關的皂盒上使用LUX、力士商標,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因此,從保護馳名商標出發,對上海百貨公司日用品批發部使用LUX、力士商標的行為應予制止。請將上述意見轉告楊浦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司法解釋及相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2002年10月12日)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案例】
〉通達化工技術實驗廠訴長春市橡膠助劑廠在同類產品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不正當競爭案(有效——編者注)節選
被告在原告生產“WH-02”橡膠防老劑以后,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橡膠防老劑也以“WH-02”命名,屬于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行為。雖然被告在“WH-02”橡膠防老劑上冠用了“春城”牌商標,并在包裝物上注明了生產廠家、地址,但這并不能完全消除與原告生產的“WH-02”橡膠防老劑的混淆,易使購買者誤認為被告的產品同是該知名產品。這種行為顯然構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引人誤解的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尚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保護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現在可以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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