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和程序
2022-07-07 14:05:23
[法律]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摘錄(2001年10月27日)
第十四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a)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認知;
(二)商標的使用期限;
(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
(五)使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
第五條根據《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和商標評審過程中發生爭議,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商標注冊。申請時,當事人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 gt《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2003年4月17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標識的某種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銷售者以及流通渠道中涉及的相關人員。
第三條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相關公眾知曉該商標的相關材料;
(2)證明該商標使用時間的相關材料,包括該商標的使用和注冊歷史及范圍;
(三)證明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相關材料,包括廣告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理范圍、宣傳媒體類型、廣告量等相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為馳名商標保護記錄的相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被保護為馳名商標的相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面積等相關材料。
第四條當事人認為他人初步核準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相關材料。
當事人認為他人的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馳名商標的有關材料。
第五條在商標管理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馳名商標的相關材料。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商標管理中的馳名商標保護申請后,應當審查是否屬于下列情形
對于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案件發生地屬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向商標局提出。
認為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應當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與馳名商標保護有關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
屬于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應當自收到轄區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商標局提交。
對于不屬于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理機關,由原受理機關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八條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認定,并通知案件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抄送當事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外,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九條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自認定結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內,當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標就相同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認定請求。
第十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第十一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第十二條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并作出認定。
第十三條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十五條保護馳名商標的處理決定,處理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抄報商標局。
第十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制定相應的監督制約措施,加強對馳名商標認定工作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參與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不正當利益,違法辦理馳名商標認定有關事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于申請認定馳名商標若干問題的通知》(2000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頒布并實施以來,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馳名商標作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場競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局在受理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一些企業對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法律訴求和申報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標代理機構以及不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利用企業急于認定馳名商標的心理,向企業收取高額費用,不僅使企業蒙受損失,而且損害了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嚴肅性。為進一步規范馳名商標申報程序避免上述問題繼續發生,保證馳名商標認定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現就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需要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必須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局)報送有關材料。
對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有關材料,各省級工商局應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
各省級工商局應將經過其初審并簽署意見的有關申請材料以郵寄方式及時報我局。
二、企業商標權受到以下損害時,可以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一)他人將與申請人申請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在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或者使用,可能損害申請人權益的;
(二)他人將與申請人申請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登記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
(三)申請人申請認定的商標在境外被他人惡意注冊,可能對申請人在境外的業務發展造成損害的;
(四)申請人申請認定商標的權益受到其他損害而難以解決的。
三、企業在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時,應提交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報告,在報告中須提供其商標權益受到損害的證據。同時應如實填寫《馳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四、企業根據《馳名商標認定申請表》的要求應提供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應提供申請人簽章的委托書,或者申請人與商標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協議(合同);
3.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以及當地財政與稅務部門專用章的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復印件,行業證明材料應由國家級行業協會或者國家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4.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在國內外的銷售或經營情況及區域(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銷售發票或銷售合同復印件);
5.該商標在國內外的注冊情況(應將該商標在所有商品或服務類別以及在所有國家或地區的注冊情況列明,并提供相應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6.該商標近年來的廣告發布情況(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廣告合同與廣告圖片復印件);
7.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時間(應提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最早銷售發票或合同或該商標最早的廣告或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8.有關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標復印件等)。
五、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可以自行準備申請材料,也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凡委托不具備商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提交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各省級工商局不予受理。
六、接受企業委托辦理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有關事宜的商標代理機構,除收取適當的代理費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七、各省級工商局應嚴格按照《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強對本轄區內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加大對馳名商標認定目的及作用的宣傳力度。對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行政管理機關等行為,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關于馳名商標認定期滿后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10月21日)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1995年4月以前認定的19件馳名商標認定時間于今年8月14日滿三年,1997年認定的23件馳名商標也將于明年3月滿三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定時間已滿三年的馳名商標,自滿三年之日起,自動失效;
二、原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保護馳名商標權益的,應當向我局重新提交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
三、向我局重新提交認定馳名商標申請時,應當說明其法律訴求情況,并附送近三年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年銷售、利稅、同行業排序等,須經國家級主管機關或行業協會出具證明)及廣告發布情況的材料;
四、馳名商標認定滿三年后未經商標局再次認定而在廣告或其經營活動中稱其為馳名商標的,按《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1998年12月3日)
為了貫徹《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精神,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討論決定,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集中進行了修改。
第十二條改為“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偽稱商標為馳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改為“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對〈關于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請求〉的答復》(1998年6月)
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二月二十三日《關于〈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請示》(大工商發[1998]2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其中“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是指他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時,會在消費者中造成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為該企業與馳名商標所有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一般來說,將馳名商標作為同行業企業名稱使用,應判定為可能引起誤認;在判定將馳名商標作為不同行業的企業名稱使用是否“可能引起公眾誤認”時,則應綜合考慮馳名商標的獨創性及馳名程度等因素。
二、關于“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中“兩年內”的時限界定問題,應自馳名商標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遭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三、對馳名商標認定前已經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登記的,馳名商標認定后,其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12月3日修訂)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分別簡稱《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O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
第四條商標注冊人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權益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可以根據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認定馳名商標。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3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第五條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國同行業中的排名;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四)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五)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
(六)該商標在中國及其外國(地區)的注冊情況;
(七)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六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認定時應當征詢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七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應當將認定結果通知有關部門及申請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從而構成《商標法》第八條第(9)項所述不良影響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第九條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第十條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第十一條判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述行為是否可能對馳名商標注冊人權益構成損害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獨創性以及馳名程度。
第十二條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偽稱商標為馳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比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Q
第十四條本規定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報送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9月19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發布實施以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積極進行宣傳,認真貫徹實施,在加大馳名商標保護力度的同時,進一步提高了企業創立馳名商標的積極性。然而,在申請馳名商標認定過程中,一些企業出于對商標工作的重視和對認定馳名商標的迫切需求,往往派人進京將申請材料送至我局,這樣做不僅加重企業的負擔,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正常工作。為減輕企業不必要的負擔,促進商標管理機關的廉政建設,保證馳名商標認定工作有秩序地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署意見的申請材料,應由該機關以郵寄方式上報我局,不要派人親自送交,更不要派人催企業人員進京送交O
二、企業需要直接將申請材料(或補充材料)送交我局的,應通過郵寄方式送交,不要派人面交。
三、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內容或者需要補充材料的,我局將及時以函電等形式通知有關機關或企業予以補正。未接到通知的,請不要派專人來我局詢問。
接此通知后,請及時向有關企業及商標代理機構傳達并共同嚴格遵守。
>《關于呈請1995年中美知識產權換函及附件的報告》節選(1997年1月29日)
1.商標
(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在確認某商標為馳名商標時,應個案審查。馳名商標是指為相關領域中的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包括考慮基于該商標的國際聲譽而在中國產生的知曉程度。
(2)如果所有人為阻止貨物進出口海關,或與行政或司法程序相關確定侵權行為,申請確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商標局應在收到該申請后30天內作出決定,確認其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
(3)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除了已經注冊和使用該商標的產品和服務外,還將擴大到其他的產品和服務,只要這一使用暗示這些商品或服務與該商標的所有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或會對該商標所有人的商業信譽造成不良的影響。
(4)經商標局確定為馳名商標,但未在中國注冊的商標,應保護其不受侵權。其中包括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權利所有人有權對抗或請求撤銷偽造或相似相混淆的商標的注冊,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所有人將能夠實施其權利反對侵權和假冒行為,達到與注冊商標的權利所有人可以實施權利的同等程度。
(5)經商標局確定的馳名商標,商標局將不予國際承認的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注冊。一旦非國際承認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取得馳名商標注冊的,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將根據國際承認馳名商標所有人的請求撤銷其注冊,對惡意注冊與他人馳名商標完全一致或無實質性區別的商標,即符合《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2)項規定的,則不受時間限制。
(6)商標局將制定和公布有關注冊程序的標準,如有關確認混淆的可能性程度、描述的標準,確定是否為馳名商標的標準,及申請和審查商標申請的程序及注冊續展以及對抗和撤銷商標的程序和標準等。
【司法解釋及相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2002年10月12日)
第八條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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