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代理制度和國內代理組織的規定
2022-07-07 14:04:16
[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
& gt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標代理行政審批取消后有關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取消商標代理和商標代理人資格行政審批。為了貫徹國務院的決定,現就商標代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的商標代理機構繼續在原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外,今后新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均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二。新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個人合伙。
三。商標代理機構只能從事商標代理和其他知識產權代理業務,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四。原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的商標代理機構尚未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的,應當在2003年12月31日前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并按照國務院關于中介機構改制的要求,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個人合伙企業。逾期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不予通過2003年度年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不再受理其代理的商標業務。
5.自2003年5月20日起,商標局開始受理新注冊商標代理機構的商標代理業務。
不及物動詞為保證受理商標申請相關程序的正常運行,新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以其《營業執照》副本向商標局備案,開立賬戶,繳納預交費用。商標局自辦理備案手續之日起受理商標代理業務。
& gt《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進一步提高商標注冊申請代理工作質量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
商標代理組織:
為貫徹落實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會議提出的“商標注冊工作要堅持質量和效益并重的原則,在提高效益的同時,要特別注重提高質量”的要求,我局1997年商標注冊工作將以提高質量為重點。商標代理是商標注冊的一項基礎工作,商標代理的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商標注冊的質量。為確保今年商標注冊質量有較大提高,現將商標代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商標代理人在代理客戶商標事務時,應嚴格遵守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法定程序,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商標工作秩序。
二。商標代理人在工作中遇到商品或服務分類的疑難問題時,應盡量在此交流中研究解決。如確實需要電話咨詢我局,可與申請辦公室聯系,但電話回復僅供代理人確定類別時參考,不能作為商品或服務分類的最終依據。對于一些特殊的分類問題,應書面報告我局,并附相關說明和實物照片。我會給予書面答復,答復可以作為代理商填寫商品或服務類別的依據。
3.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的同時變更注冊人名稱或者轉讓商標的,應當在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右下角標明,以減少或者消除由此引起的虛假反駁。
四。代理人辦理注冊商標相關事宜時,應當:
(1)如果一個商標同時處理幾項申請,幾項不同的申請和委托書應一起提交,按順序填寫一份清單,并經nam
5.商標代理人應建立健全嚴格的內部工作程序,對向我局提交的商標申請進行認真核對和審查,盡可能減少補正和駁回的數量,以方便委托人及時獲得權利。
不及物動詞為確保商標代理工作質量的提高,從今年開始,我局將對退回商標局的更正和駁回商標申請進行統計,并于年中和年底在《商標注冊證》公布。
& gt《商標通訊》(1996年9月4日)
商標代理組織:
近日,我局在受理商標注冊申請時發現,委托代理的幾項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后,被駁回的商標又被涂改重新申請,明顯違反商標注冊法定程序。經當事人核實變更后,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但是,代理商在工作中確實存在把關不嚴、疏忽大意的問題。為維護良好的商標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商標代理質量,現就進一步做好商標注冊申請代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商標代理人必須嚴格依法代理商標事務,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和責任。
2.代理人在代理委托人商標事宜時,應當向委托人介紹商標注冊程序及相關要求,引導委托人依法正確主張自己的權利。當委托人超越或違法時,代理人應明確拒絕,并向委托人提出建議,以防止違反商標法律法規。
定的申請書件進入商標注冊程序,共同維護良好的商標工作秩序。三、商標代理人要建立嚴格的內部工作程序,對遞交我局的申請書件,要進行認真核對和檢查,盡量減少補正退文量,以利于委托人及時獲得權利。
四、凡是委托代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事宜,委托人必須對其委托事項全權負責,不能將其委托的書件交由他人代遞我局。由他人代遞的,我局拒絕受理,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暫停其商標代理業務。
>《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發放使用規定》(1995年H月28日)
根據《商標代理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及商標代理工作的要求,現就《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發放、使用做如下規定:
一、發放范圍:在商標代理組織內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經商標局考核合格的商標代理人員。
二、適用范圍:商標代理人在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時,應出示資格證書。
三、制發機關:資格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統一制作發放。
四、持證人應遵守的紀律:
(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代理。
(二)不得私自收案收費。
(三)不得將資格證書轉借他人。
(四)不得以證謀私、徇私舞弊。
(五)做到文明禮貌、廉潔公正。
五、資格證書的管理:
(一)商標代理組織對本組織內代理人的資格證書應予登記備案,統一制訂管理辦法。
(二)持證人對資格證書應妥善保管,如有損毀遺失,應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三)資格證書應每年到商標局進行一次注冊。未經注冊的資格證書視為無效證書。
(四)商標代理人變更商標代理組織,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資格證書寄交商標局,商標局加注后予以發還。
(五)對違反紀律的商標代理人,除收繳資格證書外,還應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六)對調出商標代理組織,不再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應在調離商標代理組織時,由其所在商標代理組織收回資格證書并交還商標局。
(七)商標代理組織應于每年年末將資格證書的發放、遺失、增補情況報商標局。
(八)商標局將不定期對各商標代理組織的資格證書管理情況及持證人員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年6月6日)
各商標代理組織:
為加強對商標代理組織的管理,加強商標代理隊伍的建設。根據《商標代理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我局將對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人員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者,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考核對象:凡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內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經全國商標代理人培訓班考試成績60分以上的商標代理人方可申請商標代理人資格。
二、各商標代理組織必須如實填報《商標代理人資格審批表》,并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交如下材料:
1.商標代理人員證明其學歷的畢業證復印件;
2.商標代理人員的2寸照片(黑白或彩色免冠)3張;
3.商標代理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請各商標代理組織于6月30日之前將以上材料報商標局綜合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下放商標代理費審批權限的補充通知》(1995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1995年7月24日下發了商標[1995]30號《關于下放商標代理費審批權限的通知》。為了向物價部門申請核定商標代理收費項目及標準,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統一擬定商標代理收費項目及標準,并向省級物價局提出申請。在報物價部門審批前,可召開所轄區商標代理組織的協調會,征求統一制定商標代理收費項目及標準的意見。
二、為了便于各地制定商標代理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現我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草擬了《商標代理業務參考項目及收費標準》,供你們確定商標代理項目及收費標準時參考。請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商標代理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下放商標代理費審批權限的通知》(1995年7月2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標代理組織:
現將國家計劃委員會《關于下放商標代理費審批權限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根據通知精神向各省級物價部門申請商標代理項目的收費標準。
我國從1990年開始在國內部分省市進行商標代理制的試點,并經原國家物價局核定了商標代理費的收費項目及標準。隨著商標代理制的實行,全國已發展到100個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國內國外的有關商標事宜。由于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商標代理的數量與服務質量不同,收取的代理費用亦有差別,所以,很難統一制定代理費收費標準。為適應我國商標代理事業的發展,我局報請國家計劃委員會同意商標代理收費項目及標準,改由省級物價部門制定。請你們將省物價部門批準的商標代理費收費項目及標準及時報我局備案。
附:《國家計委關于下放商標代理費審批權限的通知》(1995年6月1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
為適應我國商標事業的發展,我國從1990年開始在國內部分省市進行商標代理制的試點,近幾年已在全國范圍內推行。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勞務及其他費用支出差異較大,制定全國統一的收費標準比較困難,因此經研究,決定將境內申請人向境外申請商標注冊和境內申請人在國內申請商標注冊的代理費標準改由各省級物價部門制定,報國家計委備案。
特此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加強商標代理組織會議管理的通知》(1997年6月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央和國務院多次明文規定要壓縮、精減各類會議,更不得借會議之機觀光旅游。然而,一個時期以來,我局發現少數商標代理組織擅自組織召集全國性商標代理人員會議,并且借會議名義組織大型觀光旅游活動,在一定范圍內造成不良影響。
上述問題的出現,說明極少數商標代理組織的負責人不僅不潛心鉆研業務,不在提高商標代理人員素質和提高商標代理水平上下功夫,而且無視中央和國務院有關廉政勤政規定,熱中于主辦或參加一些有名無實的“研討會二并借機利用公款游山玩水,將艱苦樸素的優良作風置于腦后,貪圖享樂,嚴重影響了商標代理組織的形象。這一問題必須引起各級商標主管機關的高度重視。
為維護商標代理工作秩序,加強商標代理行業的廉政建設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商標代理組織不得擅自組織召開各類片會或全國性會議。
二、凡組織召開跨省的會議,應當提前報我局審批。召開的會議必須有實際內容,真正能夠研究和解決商標代理工作中所遇到的實際問題。
三、經批準召開的會議結束后,主辦單位應將會議主要情況書面報告我局。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為本地商標代理組織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監督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商標代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組織商標代理組織開展“爭創優質服務、優良作風、優美環境的商標代理機構,爭做企業滿意的商標代理人”活動,以全面提高商標代理工作水平。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同意西藏自治區商標事務所開展國內商標代理業務的批復》(1996年4月24日)
西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藏工商[96]第20號文件收悉。經研究,同意西藏自治區商標事務所開展國內商標代理業務,代理國內委托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
此復。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同意青海省商標事務所開展國內商標代理業務的批復》(1995年2月25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青工商字[1994]第164號文件收悉。經研究,同意青海省商標事務所開展國內商標代理業務,代理國內委托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
此復。
,《一九九四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國內商標代理組織》(1994年)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及其有關規定,一九九四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山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商標事務所,唐山、鞍山、常德、東營、貴陽、長沙、湛江市商標事務所,濱州、臨沂、荷澤地區商標事務所代理國內商標業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加強對商標代理組織管理的通知》(1993年9月2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來,我局發現一些商標代理組織采取“行政”手段組織編書、辦培訓班、進行商標評估,借此牟取高額利潤,引起企業的不滿,亦有損于商標代理組織的形象。
為維護商標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促進商標代理工作健康地發展,特通知如下:
一、商標代理組織屬于事業性的服務機構,沒有行政職能;各商標代理組織之間無隸屬關系,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商標代理組織在接受委托及對外宣傳時應明確講明商標代理工作性質,不得使用模糊的語言讓人產生誤解,更不能作虛假的說明,行使行政職權。
二、商標代理組織開展各項活動,一定要在自愿的前提下吸收企業參加,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業攤派費用。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我局出版的《商標公告》是將商標注冊事宜公之于眾的法定刊物。將已在此刊物上公告過的內容再次以公告的形式發布既無必要,也有損商標公告程序的法律嚴肅性。因此,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另行組織出版《商標公告》活動。如企業需要擴大對注冊其商標的宣傳,可以采用廣告的形式。
四、商標代理組織違反上述規定的,任何人均可向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檢舉。
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商標代理組織的管理,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堅決予以制止,屢教不改的,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直至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其商標代理資格。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申請商標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1993年6月2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更好地維護商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行為、民事權利、民事代理及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現就申請商標注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1993年7月1日起,商標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及辦理其他商標事宜,也可以自愿選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辦理。
二、自1993年7月1日起,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其商標代理業務范圍不受行政區劃限制;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商標申請注冊過程中的商標核轉工作同時停止。
三、現有涉外商標代理組織,仍僅開展涉外商標代理業務。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仍需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涉外商標代理組織辦理。
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本通知精神,進一步做好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即將修正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工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對國內商標代理組織開展以傳真方式進行商標注冊申請前查詢的通知》節選(1993年4月8日)
傳真查詢應填妥《商標查詢單》(格式附后),并加蓋事務所章戳。無章戳無效。傳真發出后,查詢單正本的寄與留,各事務所可自行決定。經傳真發送查詢結果后的《商標查詢單》由我局留存,以作杳詢費的結算依據。
我局向查詢者提供的書面查詢結果,僅供參考,不具法律效力。
傳真查詢費用,按1個商標(1個類)80元人民幣的標準收取。我局每季度與事務所結算一次,查詢費在各事務所的墊付款中扣除,并出具報銷單據。
以傳真方式受理商標申請前查詢后,以普通郵寄方式進行的查詢繼續開展。事務所可根據企業的要求自行選擇其中一種查詢方式。普通郵寄方式查詢的收發方法、詢單格式、查詢內容、收費標準(設加急、普通兩檔)及結算方式等均保持不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商標事務所代理工作的意見》節選(1993年3月27日)
申請書件的填寫應按規定認真填寫,要求附送的書件、證明、清單應齊全、清楚。商標事務所代理的商標注冊申請、變更、轉讓、補證、續展申請等商標事宜,必須由商標事務所報送,不得交由委托人或他人代送。
>《一九九三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建立的商標事務所》節選(1993年1月1日)一九九三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在江西、云南、貴州、海南省設立商標事務所。,《一九九三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1993年1月1日)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一九九三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遼寧、江西、江蘇、吉林、云南、海南、貴州省商標事務所,天津、鎮江、紹興、溫州、汕頭、煙臺、威海、延邊、珠海、淮陰、連云港、江門、昆明、濟寧、深圳、福州、泉州、大連、金華、蕭山、廈門、南昌、哈爾濱、紹興市商標事務所和上海東方商標事務所,中國商標事務所,萬縣地區商標事務所為商標代理組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商標核轉、代理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意見》(1992年10月3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標代理組織、商標事務所:
最近我局在受理商標申請中發現一些問題。其主要是一些商標事務所寄來的申請件,包裝、信封嚴重破損,造成申請件丟失,甚至注冊證丟失的嚴重情況;實行代理制的單位在商標代理件上又同時加蓋工商局核轉章戳;有的商標申請件過大或過小,不便于商標局統一歸檔存放等等,這些問題的出現,給商標注冊申請的銜接工作帶來了困難,不僅增加了商標核轉部門、商標代理組織以及商標局的工作量,也給企業造成損失,必須予以糾正,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郵寄商標申請件應用結實、耐磨有韌性的信封封裝,內用繩十字捆扎,以免破損丟失。商標注冊證不得折疊,以免損壞。
二、各種申請書件按商標局印發的標準式樣制做,不得過大或過小,不可用易折斷、無韌性的紙張印制,以便檔案規范和長久保存。
三、已指定開展代理業務的商標事務所,申請人必須填寫代理人委托書,有改動的需加蓋申請人章戳,委托書上填寫的代理商標應與圖樣一致。商標事務所在代理件上使用的章戳必須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成立事務所的全稱,不能使用帶有“商標代理專用章”的印戳。更不能在代理件上同時加蓋工商局的核轉章。
四、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事務所代理的申請件必須同時填寫“報送申請注冊商標清單”或“報送注冊商標變更等事項清單”兩份(見附件),工商局進行商標核轉時也應同時附這兩種清單。
五、商標申請人應按照“商標[1992]字第53號通知”交納商標規費。經代理的申請件,在申請書左下角注明報送單位的申請件編號,清單上的報送單位編號和申請件上的編號一致,以便更快更準確地核對收費情況。
>《國家物價局關于商標注冊代理服務費的通知》(1992年4月6日)
一、境內企業、公司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境外商標注冊機構申請商標注冊等事項,可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機構按《境內申請人向境外申請商標注冊代理服務費標準》(附件一)向申請人收取商標代理服務費。
二、境內申請人向中國商標注冊機構申請商標注冊等事項,可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事務所(目前僅限于湖北、廣東、上海、南京、常州、徐州、沈陽、長春、廣州、成都等省、市商標事務所)辦理。商標事務所按《境內申請人在國內申請商標注冊代理服務費標準》(附件二)向申請人收取代理服務費。
三、境外申請人向中國或第三國商標注冊機構申請商標注冊等事項,可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代理機構的代理服務費標準由各商標代理機構自行確定,報國家物價局備案。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起執行。
〉《一九九二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試點建立的商標事務所》(1992年)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推行商標代理制的通知》和《補充通知》的精神,一九九二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在:
河北、浙江、廣西、安徽、甘肅、山東、黑龍江省及天津、杭州、哈爾濱、大連、青島、溫州、紹興市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
〉《一九九二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1992年)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一九九二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
陜西省、四川省、湖南省、河北省、甘肅省、浙江省、河南省、山東省、廣西區、安徽省、福建省商標事務所及北京市、無錫市、杭州市、武漢市、蘇州市、廣州市、長春市、重慶市、西安市、揚州市、泰安市、淄博市、濰坊市、鹽城市、寧波市、南通市、青島市、濟南市商標事務所為商標代理組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指定吉林省商標事務所為商標代理組織的通知》(1991年7月16日)
吉林省商標事務所:
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指定你所為商標代理組織,負責代理國內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指定徐州市商標事務所為商標代理組織的通知》(1991年7月16日)
徐州市商標事務所:
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指定你所為商標代理組織,負責代理國內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接受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申請前查詢的通知》(1991年7月13日)
商標事務所:
為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商標工作的需要,國內商標代理組織陸續批準成立。為便于代理工作的開展,經研究決定,自1991年8月1日起開始接受通過商標代理組織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前的查詢。
申請查詢者應以函件說明要求查詢的商標、商品類別及商品名稱。電話、電報不予受理。
商標局向查詢者提供書面查詢資料,但不附判斷意見,不具法律效力,僅供參考。
提供查詢的有效商標范圍以提出查詢之日起4個月前已審定的和注冊的商標為限。鑒于目前是紙張記錄、卡片管理、手工檢索,我局僅提供文字商標或組合商標文字部分與在先權利商標相同的有關資料。
查詢分普通查詢和加急查詢。查詢費為:普通查詢1個商標(1個類)繳費30元人民幣;加急查詢1個商標(1個類)繳費50元人民幣;增加1個商標或增加1個類別,費用按增加1個商標計算。我局對普通查詢自收到查詢函件起10日內發出查詢資料。加急查詢自收到查詢函件起5日內發出查詢資料。
商標查詢費由商標局與代理組織每季度結算一次。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推行商標代理制的補充通知》(1991年5月22日)
一、商標事務所是專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機構,屬事業單位,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主管機關是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商標事務所在試點期間代理國內商標申請注冊及其他有關事宜,包括以下內容:(一)申請商標注冊;(二)申請商標續展、轉讓、變更、補證及注銷注冊商標;(三)商標異議和商標評審;(四)商標案件;(五)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六)商標設計和商標咨詢;(七)依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有關商標事宜。
三、關于代理區域范圍問題。在商標代理制試點期間,原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轉的商標事項,轉為由商標事務所代理,但不得跨地區代理。省會所在市的商標事務所代理本市范圍內的商標事宜Q對《商標法》規定不需經過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轉的商標事宜,如異議、評審、訴訟案件等,商標事務所可以跨地區進行代理。
四、關于商標規費繳納問題。實行商標代理制的地區商標規費由商標事務所統一繳納。新申請商標的,采取申清費和注冊費分兩次交納的辦法,即申請費隨每件申請書同時交到商標局,注冊費在商標刊登注冊公告后交到商標局,商標局收到注冊費即頒發商標注冊證。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費用,應逐件一次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交清。
五、商標事務所收取代理費問題。商標代理費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的省市在由核轉制向代理制過渡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統籌安排,做好銜接工作。正式開展商標代理制的省市,原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的商標核轉工作應停辦。請各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商標代理制實行前向本地區有關部門和企業做好宣傳工作,講明實行商標代理制的重要意義,公開商標事務所辦事制度和代理工作的程序,順利完成商標代理制的轉軌工作,更好地為當地的企業和經濟發展服務。
七、商標事務所應按我局制訂的統一書式辦理商標代理業務(書式見附件),商標注冊申請仍沿用現行申請書式,但應加蓋“國內代理”章,以示區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指定上海市商標事務所為商標代理組織的通知》(1991年5月22日)
上海市商標事務所: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現指定你所為商標代理組織,負責代理國內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指定成都市商標事務所為商標代理組織的通知》(1991年5月22日)
成都市商標事務所: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現指定你所為商標代理組織,負責代理國內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指定湖北省商標事務所為商標代理組織的通知》(1991年5月22日)
湖北省商標事務所: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現指定你所為商標代理組織,負責代理國內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指定南京市商標事務所為商標代理組織的通知》(1991年5月22日)
南京市商標事務所: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現指定你所為商標代理組織,負責代理國內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指定常州商標事務所為商標代理組織的通知》(1991年5月22日)
常州商標事務所: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現指定你所為商標代理組織,負責代理國內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指定沈陽商標事務所為商標代理組織的通知》(1991年5月22日)
沈陽商標事務所: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現指定你所為商標代理組織,負責代理國內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如何理解〈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問題的批復》(1991年4月8日)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四日《關于如何理解〈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所述的“其他商標事宜”,包括查處商標侵權案件。
香港山頓國際有限公司不是中國法人,因此,該公司應依《商標法》第十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組織代理有關商標侵權案件事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批準在陜西省、吉林省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的通知》(1991年3月14日)
陜西省、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在本省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局同意你省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有關事宜請按我局《關于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推行商標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第132號]精神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指定商標代理組織的通知》(1990年7月28日)
上海專利事務所:
依照《商標法》第十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我局指定你所為商標代理組織,負責代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批準在河南省、武漢市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的通知》(1990年7月26日)河南省、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研究,批準在河南省、武漢市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有關事宜請按我局《關于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推行商標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132號]精神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指定商標代理組織的通知》(1990年7月26日)
永新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依照《商標法》第十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我局指定你公司為商標代理組織,負責代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成立中國商標事務所的通知》(1990年7月2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人事部批準,成立中國商標事務所,其主要業務是:商標設計、商標服務和國內外商標代理。
中國商標事務所屬于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獨立經營,自負盈虧。機構為司(局)級,下設一室三部,即:辦公室、商標代理部、商標設計部、商標服務部。
自即日起開展工作。原商標設計所撤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推行商標代理制的通知》(1990年5月22日)
一、在上海、江蘇、福建、湖北、廣東、四川、沈陽、廣州、重慶、南京、成都、長春、珠海等省、市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商標事務所。
二、成立商標事務所,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進行代理人資格考核,認定其資格后,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并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辦理登記注冊。
三、商標事務所屬事業單位,企業管理,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其主管機關是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商標事務所代理商標事宜應收取代理費。具體標準由事務所提出,報當地物價部門批準后執行。
五、試點單位應制定試點方案,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后實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指定商標代理組織的通知》(1989年3月14日)
中國商標代理(香港)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指定你公司為商標代理組織。負責代理臺灣廠商企業在大陸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負責代理臺灣民間組織承辦出島在大陸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