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法人”工商登記十大不可避免的法律錯誤
2022-07-01 10:24:27
根據《勞動法》的明文規(guī)定,公司法人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只是行政事務管理活動。本次變更登記并非權利登記,而是申報登記,旨在使公司具有公示相關登記事項的功能。
《行政事務許可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申請行政許可,申請人應當向管理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事實,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細節(jié)的可信性負責。在司法機關的實踐中,齊景之的辯護律師提醒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兼營辦理股權轉讓登記,不僅要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方法,還要在專業(yè)知識范圍內對申請材料中的簽字、收據等細節(jié)的可信度承擔法律責任,基于一般公法中的適當行政事務標準,在登記行政機關許可的情況下,判斷、認定戰(zhàn)斗能力。
裁判要點:依法修改的公司章程未規(guī)定頒布周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公司章程對股東同意修改規(guī)則產生約束力,工商登記不是規(guī)則的頒布人。齊景之的辯護律師提出,這和公司成立時制定的初始規(guī)定一樣,都是要在工商部門登記,公司才能變更法人。
可以作為確定資產負債表的唯一依據,但應由股東的具體出資額決定。
裁判要點:就股東資格而言,工商登記資料可以作為股東資格的證明,對抗第三人。股東資格工商登記的目的是向第三人申報股東資格,以便登記在冊的股東對抗第三人。工商登記具有公示和催告的功能。但是,工商登記只有認證權,沒有設立權。當股東之間因資產負債表發(fā)生糾紛時,公司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不能作為確定資產負債表的唯一依據,而應以股東的具體出資額來確定。
判決要旨:股東身份的確認應以原告出資和股東為依據。
身份是否被香港人以某種方式認可等環(huán)境因素綜合判斷。需要考慮的環(huán)境因素主要包括:1)股東是否同意出資,2)是否存在出資行為,3)公司的交易是否計入“實收資產”。
裁判要旨:工商登記的法人有對內公示的義務。涉及公司外部第三人對公司的否決權而引起的內部糾紛的,以工商登記為準。對于因法人任免而引起的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外部糾紛,以股東會有效的任免決議為準,在公司外部創(chuàng)設法人變更的立法視覺效果。
裁判要點:工商登記股東出資,但出資不到位或已到位后又抽回的,股東也有權按照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享有股東的基本權利。出資取決于公司作為公司經營資產的實收資本,而不取決于股東的出資是否經工商登記注冊為注冊資本。
裁判要點:就公司而言,公司的股份應受國際法的約束
裁判要點:雖然工商登記具有內部公示的功能,但一般應以公司股東的數據和其中記載的相應股份市場份額作為財團法人內部交易的標準。然而,在公司外股東之間的糾紛中,立法中未規(guī)定辦理工商登記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不產生該功能。作為公司外部股東之間的私法關系,股權轉讓或市場份額變動的約定一般發(fā)生在股東之間自成立之日起。
裁判要旨:第三股東死亡后,其授權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對股份繼承作出類似的明確規(guī)定,繼承人無權繼承股東資格。通過繼承取得的股份未進行工商登記變更,不會對作為繼承人繼承的股東資格產生負面影響。
參考依據《股權轉讓合約》雖然明確規(guī)定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方式的決議,必須經選舉產生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于法人變更的決議沒有規(guī)定,房地產公司的監(jiān)管回應中也沒有特別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絡部關于發(fā)布《勞動法》(2012)62號的通知:
如果法人、股東等。對某公司以申請材料不是本人簽名或收據為由,要求確認違法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變更公司法人的方式處理,但如果能夠證明被告之前了解情況但未提出異議,并在此基礎上從事相關管理工作和經營娛樂活動的,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被告的訴訟請求。
以上是邊肖為大家介紹的細節(jié)。如果您對以上細節(jié)有任何疑問,請聯(lián)系我們公司,詢問您輸入的詳細細節(jié)的答案。
上一篇:《營業(yè)執(zhí)照范圍變更》注冊“洪荒之力”商標花了1300元 兩年后賣了100萬!
下一篇:“商標地址變更”上海公司注冊——所有企業(yè)都可以使用虛擬地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