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營業執照變更”稅務登記變更
2022-06-20 16:24:13
(1)納稅人變更名稱、法人或開發商名稱、經濟發展類別、經濟發展物理性質、住所或經營管理場所(指制造業經營范圍、經營策略、銀行及賬號等詳細情況。),納稅人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時辦理變更登記后30日內,持有關證明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交變更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
1.執照;
2.變更登記的相關證明;
3.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包括稅務簽發和備案、稅務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文件。
納稅人按照變更營業執照的明確規定不需要同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有關行政部門批準或者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稅機關提交變更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
(2)納稅人兼營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索取變更稅務登記表,變更營業執照一式四份,根據實際情況逐項填寫,加蓋中小企業或開發商印章,并在收到變更稅務登記表后十日內報送主管國稅機關。變更經主管國稅機關批準和未經授權國稅機關批準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從主管國稅機關取得已簽發的稅收票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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