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注冊公司:公司注冊認購制度有哪些風險?
2021-11-04 11:26:58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決定實施注冊資本備案制度改革,按照便民、高效、統一標準、嚴格管理的標準,自主創新企業登記規章制度,降低準入條件門檻。經過9年的實踐,《公司法》于2005年宣布將注冊資本出資審批制改為認繳審批制。但作為投資者,在從“注冊資本出資審批制”向“認繳審批制”過渡的過程中,要有清晰充分的風險意識。
否則就會陷入法律法規的巨大漩渦。我來給大家講講企業注冊資本認購的規章制度下投資者面臨的法律和監管風險,期待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投資方在認購額度范圍內承擔全部補充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要求,公司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出資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司法解釋。
(三)第十三條中的要求:企業債務人要求未履行出資責任的公司股東在未出資的情況下承擔等額本息貸款范圍內無法償還的部分債權債務的填補責任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適用。
二、公司股東未完成出資責任,即使公司破產,也會追究出資人的合法權利。《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破產申請后,借款人的出資人未完全履行出資責任的,管理人應當要求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二)以暴力、恐嚇、賄賂等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挑撥、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資產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資產,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資產的;
(四)侮辱、誹謗、詆毀、暴力威脅、恐嚇司法部門工作人員、申請起訴人、證人、翻譯人員、司法鑒定人、現場勘驗人和執行異議人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執行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的裁定、判決的。企業有上述個人行為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其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或者拘留;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不執行生效裁判文書、未足額出資的投資者已被追究“拒不執行裁定、判決罪”法律糾紛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要求:有勞動能力,拒不執行人民檢察院的裁定、判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特別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企業犯前款罪的,對其處以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款的要求處罰。七、未足額出資的投資者一旦被列入“失信執行人信用黑名單”,許多控制權受到限制,將無法從事以下個人行為: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改建、高檔裝修房屋;(4)租用高檔寫字樓、快捷酒店、公寓樓等場地供企業辦公;
(5)購買非營運必需車輛;
(6)度假旅游和休閑度假;
(七)就讀于收費較高的民辦學校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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