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個體工商戶,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根據《 條例 》第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對個體工商戶逾期不辦理驗照手續且無正當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繳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
因此,個體工商戶過期未年檢的話,一般不會處以罰款。對于個體工商戶,國家是持扶持、監督、管理的態度,對于輕微的違法行為,一般是不予處罰的。所要做的,是趕緊去補辦年檢手續并繳納相關費用。
對于非個體工商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時間一般是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進行年檢。
同時根據該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
“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p>
2年未參加企業年檢,并且已經被發通知,去辦理注銷時需要補辦過去2年的年檢手續并要接受處罰,金額按照當地工商機關的處罰標準,全國各地均不一樣。
《行政處罰法》第29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比如,如果的證是08年1月1日到期的,按理應該在到期前年檢,但沒有去,而工商局若發通知給,可以在08年3月去辦理繳費罰款續期或者注銷手續。工商局如果沒有發通知,證明他們沒有發現的違法行為,直到2010年1月1日,如果還沒有收到通知,那么恭喜,不用罰款了,同時的營業執照作廢了。
綜上所述,如果工商局發通知叫去補辦手續,同時如果的企業也不是個體工商戶,就要罰款同時辦理注銷或者延期。而如果工商局沒有發給通知,證明他們沒有發現的違法行為,那么兩年時效已過的話,就自動注銷了營業執照。不用再罰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