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到合理避稅」營改增會計處理探討之一
2021-04-16 16:27:12
2016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通過了《全面推進營改增綱要》;3月23日,司法部和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如何合理避稅?我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稅發〔2016〕36號)。全面推進營改增是中華民族營改增的六大戰役,將對全體納稅人產生深遠影響。同時也是對中小企業1000萬會計從業人員的一次考驗:要做好增值稅會計處理,準確審核,第一時間全面核定增值稅,也要從管理的角度做好增值稅的研究和編制。
本文論述了當前營改增中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并對相關會計處理進行了如下探討,明確分為三個時期:
當前增值稅改革會計處理中的四個問題
營改增后如何為一般納稅人開設增值稅會計明細課程
營改增中一般納稅人的四個類似企業會計案例
一,當前一般納稅人會計改革存在的問題
2012年7月5日,司法部發布《司法部關于印發〈營改增〉的通知》(財會[2012]13號),規范了營改增改革中的納稅人利息稅、零星納稅人會計處理和寒假留稅會計處理。但是,在實踐中,審計法律法規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1)營改增可以沖抵的銷項稅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沒有第一時間和原
文件明確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公共服務,在體制改革期間,根據增值稅變更的相關明確規定,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支付給非機構改革納稅人的價款的,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加“增值稅改革抵扣銷項稅額”專欄,記錄中小企業因及時抵扣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但由于本期銷項稅額與本期及以后的銷項稅額不完全相同,可能會有時間差。那么,只在“應交增值稅”中增加“營改增沖抵的銷項稅額”就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審計要求,主要包括:
一個是納稅人幾乎不用化學反應就可以抵消的產品稅。比如增值稅圖(三)應稅公共服務抵扣項目,第四欄“本期可抵扣金額=2+3”,即期初余額+本期發生額,第五欄,本期具體抵扣金額需要小于本期可抵扣金額,且小于本期應稅公共服務銷售額。納稅人當期營改增抵扣的具體銷項稅額與納稅人抵扣的銷項稅額并不完全相同,“營改增抵扣的銷項稅額”只是當期的具體抵扣。
二是納稅人當期新增的沒有發生第一次化學反應的資本,全部可以抵扣銷項稅。當納稅人購買可以抵扣銷售的公共服務時,相關的基本權利立即被創造出來,形成可以抵扣應交增值稅的資本。根據權限生成系統的原理,需要在第一時間反映這個資本。
第三,不反映納稅人寒假還有多少資金,可以抵消以后的銷項稅。如果公司發生的銷項稅額可以沖減但當期沒有沖減,則按照權限生成制原則確認為資本,但按照目前為止的課程體系,資本沒有體現出來。
(2)重復反映利息稅的銷項稅額明細賬的金額
“應交增值稅”借款人增加“營改增沖抵的銷項稅額”后,銷項稅額扣除咨詢服務的銷售及額外費用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無合理避稅,造成“三不一致”:
首先賬戶不一致:銷項稅明細賬金額與銷項稅定義不一致。
根據國稅發〔2016〕36號文附件一:“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第二十二條”是指納稅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計算征收的增值稅。銷項稅率:銷項稅額=銷售額×稅金”;附件2《關于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明確規定》第(三)項銷售額是指扣除相關采購和生產成本費用后的金額。明細賬中未扣除成本的銷售計算的銷項稅額與稅務單據的相關定義不一致。
其次,賬表不一致:銷項稅明細賬金額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1欄“銷項稅”不符。
填寫說明:“第11欄銷項稅額:填寫納稅人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當期運費、勞務和應稅公共服務的銷項稅額。增值稅轉為增值稅且應稅公共服務已抵扣項目的納稅人,本欄應填寫抵扣后的銷項稅額。”
三、賬證不符:銷項稅額明細賬與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稅額不符。
如何合理避稅除了一些利息稅不能開具專用發票,比如國際金融中的產品轉移,旅游服務中的收息。銷項稅額按扣除費用后的銷售額計算,與不扣除賬戶費用計算的銷項稅額不一致;雖然在與“應交增值稅——營業稅增加抵消的銷項稅額”的缺口后,應交增值稅的金額不會增加,但應交增值稅貸款的明細金額會實時膨脹。
例1:5月份某南站貨運服務收入及額外費用合計106萬元,其中84.8萬元支付給鐵路公司。根據該文件,
銷售額= 106-84.8 = 21.2萬元,
不含稅銷售額= 21.2/1.06 = 20萬元
銷項稅額= 20 * 6% = 1.2萬元。
開具專用發票的,銷項稅額應為12000元(不能從領取公共貨運服務費中扣除)。
但增值稅會計中的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為106/1.06 * 6% = 6萬元,營業稅增加沖減銷項稅為84.8/1.06 * = 4.8萬元。只有鉗制兩者的差異,才能知道具體的銷項稅額是12000元。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不方便。
(3)“進項稅”和“進項稅轉出”明細賬在增值稅留成稅轉入時實時夸大的金額
根據財會[2012]13號文規定,原在體制改革周邊地區從事應稅公共服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在體制改革開始后1月底留存的增值稅稅款不能按照有關增值稅改革的明確規定從應稅公共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則應在“應稅”科目下增加“增值稅留存”明細科目。
1月底,體制改革開始,中小企業如何合理避稅,應根據應稅公共服務的銷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增值稅留成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移)”科目。當以后允許抵扣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科目,按允許抵扣的金額貸記“應交稅金-增值稅預繳稅金”科目。
這種情況在營改增全面推進后依然存在:對于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并附加2 (4)項進項稅的體制改革納稅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按人民幣核算的資產或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在建資產的進項稅,在取得當月起兩年內從銷項稅中扣除,第一年扣除比例為60%,第二年扣除比例為40%。
上述轉賬程序進行了投票,但在后續期間允許抵扣時,借記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與之前單據中確認的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重復確認,導致往來賬憑證和賬表不一致,即進項稅明細賬與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清單不完全一致;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及附圖2不完全一致。雖然應交增值稅金額準確,但進項稅和進項稅轉出金額實時增加。如果納稅人多次轉出和轉回,進項稅和進項稅的轉出可能會增加更多。
(4)待遇規定陳舊,綜合推廣后不能滿足增值審計要求
因為財會[2012]13號是基于已經過時的國家司法研究院
金融事務
以我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改征增值稅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11〕110號)為依據,已不能滿足當前營改增全面推進的如何實現增值稅合理避稅核算和管理的要求。出色的性能不能滿足以下新要求:
1.增值稅應稅行為多樣化,多種稅種(征收率)并存
產品、勞務、公共服務、資產、資產轉讓征收增值稅,相關稅種分別為17%、13%、11%、6%。同時要選擇簡單的催收,現在催收率分別是3%和5%。
2.一般征稅方法與自由選擇的簡單征稅方法并存
公司既要滿足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會計核算,又要滿足粗稅應交增值稅的審核要求。兩門課程的詳細課程不能同義。
3.部分出售公共服務的預征用與政府機構的居民納稅申報并存
跨縣(市)管理的樓宇、中小企業(中小企業)、金融業,現在仍有普通納稅人或零星納稅人作為實體進行增值稅審計。
4.銷售配額稅和利息稅并存
未取得專用發票但可抵扣應稅銷售額(或一定周內)的公共服務主要包括:如
國際融資
產品轉移的采購價格,已批準
投資
租賃中小企業支付的貸款(包括外匯儲備貸款、港元貸款)、票據發行貸款、貨車購置稅等。
5.部分進項稅額可以轉移到如何實現合理避稅
根據《全面實施體制改革》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幣、資產、不能抵扣且未從進項稅額中抵扣的資產,可以作為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工程項目的變更。可抵扣進項稅可在變更后的當月按以下公式計算:
可抵扣進項稅額=人民幣、資產、資產市值/(1+適用稅額)×適用稅額
6.增值稅負擔的研究更簡單
中小企業的增值稅負擔并不是很簡單意義上的應交增值稅乘以銷售額的比例。從銷售層面來看,需要考慮等價銷售、當期環境因素的變化、銷售方式(如
出口退稅
,免稅),不同的應稅行為(產品、公共服務、資產和資本的轉移如何實現合理避稅);從采購層面來說,還需要考慮很多環境因素,如不同的產品和公共服務、免稅出口、分期抵扣、如何合理避稅、如何通過融資購買子設備和資產等。否則,中小企業的稅率波動是不可理解的,同一企業、不同中小企業、同一中小企業在不同時期的稅率差異很大。如果中小企業需要第一時間了解,
增值稅
稅率波動因素,按原
增值稅
審計水平無法達到,需要更好的核定賬簿才能達到目的,但增加了審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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