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避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2018)
2021-04-16 16:27:03
第一條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港口進入全海港的船舶(以下簡稱應稅船舶),應當依照本法繳納噸稅。
第二條噸稅的稅目,
依照本法所附“噸位稅目稅率表”。
第三條噸稅包括優惠稅率和一般稅率。
中華民國應稅船舶,以及其注冊國(周邊地區)已與中華民國簽訂含有給予船舶稅收最惠國待遇條款的和平條約或協定的應稅船舶,適用優惠稅率。
其他應稅船舶適用一般稅率。
第四條噸稅按照船舶凈噸位和噸稅許可證限期征收。
應稅船舶監管人在審批和繳納時,可根據《稅率表》和《噸稅稅率》選擇申請有限噸稅許可證。
第五條噸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船舶凈噸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噸稅由海關征收。征收噸稅時,海關應予以支付
。
應稅船舶的監管人繳納噸稅或者提供擔保后,海關應當根據其申請的許可證,限期核發噸稅許可證。
第七條應稅船舶在進港辦理入境手續時,應向海關申請核準繳納噸稅許可證或提交噸稅許可證驗放(或申請生物醫藥噸稅許可證核驗)。應稅船舶在出海港辦理入境手續時,應提交其噸位稅執照(或申請生物醫藥噸位稅執照驗證)。
應納稅船舶的負責人在申請噸位稅收許可證時,應當向海關提供下列文件:
怎樣避稅(一)船務代理機構出具的船舶居留權證明書或者船舶居留權證明書存放證明;
(二)船舶噸位證書。
因不可抗力致使應稅船舶停泊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的,船舶監管人應當立即報告鄰近海關調查,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按照本規定報海關審批。
第八條繳納噸稅的納稅周為應稅船舶進港之日。
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滿后未離港避稅的,應當申請新的噸稅執照,并自最后一個執照期滿之日起換發噸稅。
第九條下列船舶免征噸位稅:
(1)應付稅款低于50港元的船舶;
(2) 空通過購買、捐贈、繼承等方式取得境外船舶財產權的船舶。并首次出口到香港;
(三)噸稅執照期滿后24周內不裝卸貨物的船舶;
(4)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貨船);
(五)從事捕撈、養殖的漁民;
(六)經常避難、預防和隔離、修理、改造、終止作業或者拆解、運輸貨物的船舶;
如何避稅(7)軍隊、武警裝備或征用的船舶;
(8)警船;
(九)依照立法明確規定應當免稅的外國駐華船舶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船舶。
前款第十項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在噸稅許可期限內,應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按照具體天數標注并延長噸稅許可期限:
(a)避難、預防和隔離、修理、改造和運輸;
(二)軍隊、武警部隊征用。
第十一條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九項和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船舶,應當提供航運機構、水上船舶管理機構等機構和政府機關出具的具有約束力的證明,或者使用關系證明,說明免稅或者延長噸位計稅許可期限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二條應稅船舶的監管人應當在海關開具噸位完稅憑證當月的第九日內足額繳納稅款。如未按期繳納稅款,從欠繳稅款當月起至繳納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欠繳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第十三條應稅船舶到達港口的,應當經海關審核批準,并辦理進出境手續。應稅船舶如何避稅?船舶監管人應當結合其違法履行噸稅納稅義務的情況向海關提供擔保;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后,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海關審批和支付。
下列個人財產和基本權利可用于擔保:
(一)港元和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票據、單據、收據、票據和存款證明;
(三)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銀行的保函;
(四)海關非法認定的其他個人財產和基本權利。
第十四條在噸位計稅許可證有效期內,應稅船舶凈噸位因修理或改造發生變化的,噸位計稅許可證繼續有效。應稅船舶同時辦理入境手續時,應當提供船舶修理改造證明。
第十五條在噸稅許可證有效期內,因稅目、稅率的變化或者船舶登記的變化,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噸稅許可證繼續有效。
因船舶登記變更導致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稅船舶在同時辦理進境手續時,應當提供船舶登記變更證明。
第十六條噸稅許可證到期前毀損、滅失的,應當書面向原發證海關申請核發噸稅許可證備案,并補繳稅款。
第十七條海關發現少征稅款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在應稅船舶應納稅的月份內一年內補稅。但因違反應稅船舶而少征稅款或漏征稅款的,海關可在應納稅月內三年內追繳稅款,并在應納稅月內按日加收少征稅款或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在如何避稅的24周內通知應稅船舶辦理退稅手續,并加計金融機構歷年活期存款和貸款。
應稅船舶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在納稅當月起三年內書面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稅款,并加計金融機構歷年活期存款和貸款;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實并通知應稅船舶同時辦理退稅手續。
應稅船舶應當在收到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通知后三個月內辦理相關退稅手續。
第十八條應稅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處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但不得少于2000元:
(一)未按照規定審批、繳納和領取噸稅許可證的;
(2)未按明確規定提交噸位納稅許可證(或申請生物醫學噸位納稅許可證驗證)及提供其他證明的。
第十九條噸稅、滯納金和罰款以港幣計算。
第二十條征收噸稅,本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依照稅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法及所附噸位稅率表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凈噸位是指注冊國(周邊地區)中央政府簽發或者授權的噸位證書上標明的凈噸位。
非機動船是指沒有動力,依靠扭矩動力的船舶。
非機動貨船是指在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貨船的非機動船舶。
捕撈、養殖漁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船舶管理機構登記為漁船或養殖船的船舶。
油輪是指為拖(推)運船舶修理船舶的專業知識。
噸位稅收許可證的期限,是指按照公歷年、日計算的期限。
第二十二條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組織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