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稅收籌劃」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發布 3月1日起施行
2021-04-16 16:27:03
12月31日,司法部、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住房、經濟、社會、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支付、使用管理、責任等作出了規定。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實施。
通知稱,污水處理費由排水單位和一人按照“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繳納,專門用于一個城市污水處理公共設施的建設工程、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污水處理費屬于中央財政
一般按月收取,大部分軍費以金額支付,納入大部分中央政府基金會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公共用水的中小企業應當根據期限的實際情況,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審批上海市稅收計劃用水銷售流量和征收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時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或其移交的單位審批上海市供水稅收計劃(噸位)額度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額度。
關于污水處理費征收的國際標準,管理辦法表明,應當制定涵蓋污水處理公共設施長期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生產成本和適當利潤的標準,并提出大多數縣級以上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報天津市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如果征收污水處理費的國際標準仍然不能覆蓋污水處理公共設施的長期運行、污泥處理和處置的生產成本以及適當的利潤水平,則應逐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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