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合理避稅」合伙企業的“透明”與“不透明”
2021-04-16 16:26:54
合伙企業很少涉及模糊(或有爭議)的稅收問題。雖然合伙作為“稅收透明主體”長期以來沒有爭議,但如何制定一部“透明”的法律仍有許多問題需要具體解決。或者只說三點供你參考。
第一,最初的“透明”——先分后稅。
國稅發〔2008〕159號確立了“先分稅后納稅”的原則,即由合伙人納稅,由作為第三人的合伙人繳納所得稅;合伙人是由財團法人和其他組織出資
企業個人所得稅
。這樣,合伙企業本身就成了一個“稅收透明體”,個人所得稅的漠視必須滲透到合伙人身上,并向合伙人納稅。當然,我們必須注意的是,這種“透明”只是針對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收應該如何返還和繳納。
第二,強大的“透明度”——風險投資的優惠待遇。
既然合伙人納稅,都說合伙人必須符合條件才能享受優惠,但是如果合伙人和合伙企業各滿足一半的前提呢?國稅發〔2015〕116號將風險投資給予企業的優惠待遇與合伙制的“稅收透明體”理論相結合,回答了這個難題(當然,這份文件是一個拓展)。文件翻譯為“自2015年10月1日起,省內避稅范圍合理的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采用股權投資方式為未上市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融資2年(24個月)。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的聯合體合伙人可以按照其在未上市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投資總額的70%從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中扣除聯合體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前夜扣款嚴重不足,今年可以結轉。
你什么意思?比如這個優惠只能這樣享受,即A是風險投資企業,那么就要整合小規模合理的避稅資金。b(未上市的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A兩年后可享受此項扣稅。優惠;今天又增加了一種情況,就是企業A先融資C(有限合伙創投企業),C再融資B。因為C是“透明”的,A也可以享受(即使A本身不是創投企業),從而既利用合伙人,也利用合伙人。
三、要解決的不是“透明”——幾個。
比如,既然合伙是一個“透明體”,那么除了稅收認定的滲透之外,據說收入的物理性質的認定也要滲透。比如合伙企業獲得分紅儲蓄,合伙人也按照分紅儲蓄納稅,合伙企業獲得股權轉讓收益。合伙人還按照股權轉讓所得納稅...,這種滲透是對的,
企業個人所得稅
畢竟這種“一鍋燉”是沒有增值稅的吧
所得稅
負面影響大,因為收入不同,稅收不同。但到目前為止,具體的是“紅利儲蓄”的物理屬性可以被滲透,其他的不具體。
還有就是優惠待遇的滲透問題,比如有爭議的那種:業務伙伴從合伙企業獲得的“分紅儲蓄”的實物收入能否享受免稅優惠?比如企業A融資合伙企業B,合伙企業B融資合伙企業C,今天企業C向合伙企業B分紅,那么A可以按照村民企業融資的分紅儲蓄享受免稅嗎?公共政策中的案例傾向是負面的。
當然,關于如何制定一部“透明”的法律也有很多爭議,字數也因說的不多而受到限制。
半句評論:
所得稅
我們將拭目以待,看看改革是否到位,上述問題是否會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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