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如何合理避稅」問:煙草企業如何對待廣告宣傳費不得稅前扣除
2021-04-16 16:26:39
昨天,司法部和國家研究所
針對同類企業推廣費用扣除凈利潤的問題,我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用扣除凈利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其中明確規定了煙草中小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個人如何合理規避業務推廣費用,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會計師有疑問
關于財稅[2012]48號文件,煙草公司部分會計人員有疑問:由于文件要求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且2011年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批期已經結束,煙草公司很難在今年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執行,因此只能計算2011年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但煙草公司參與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補繳時,
行政機關會不會對中小企業征收滯納金甚至罰款?
但關于扣除推廣費用凈利潤的問題,根據《中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允許扣除中小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財政部門除外,不超過前夜銷售(開業)收入的15%;對于超出部分,允許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結轉抵扣。
此外,司法部、商務部《關于部分企業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扣除凈利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和本次發布的財稅〔2012〕48號文件明確規定,中小企業在香水制造銷售、醫療器械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精飲料制造)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得超過前夜銷售(開業)收入的30%。對于超出部分,允許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結轉抵扣。
同時,上述兩個文件明確規定,煙草中小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理論上,符合條件的廣告和業務推廣費用凈利潤從國際標準中扣除,分為一般中小企業15%,香水等類似企業30%,煙草中小企業的煙草廣告和業務推廣費用不扣除。
有一個納稅的好方法
煙草公司部分會計人員之所以按照《中小企業所得稅法個人合理避稅實施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011年煙草廣告和業務推廣費用,是因為財稅[2009]72號《個人合理避稅》文件的實施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今天財稅[2012]48號文件明確指出可以追溯到2011年1月1日實施,但此時財稅[2012]48號文件下發的節點已經過了今年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的最終審批期,在最終審批時難以實施納稅。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責任在稅務機關,納稅方必須承擔因政策變化而少繳稅款加滯納金的法律責任。
納稅救濟的必要性是經最終審批后,按照財稅[2012]48號文件的明確規定計算2011年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并通過往年各種變更科目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部分煙草,公司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將扣除2011年發生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用
該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稅務機關的法律責任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月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也不處以罰款。至于香水等類似企業,由于財稅[2012]48號文件的發布實施,納稅會涉及退稅多付問題,相關中小企業可按“
《稅法》第五十二條和財稅[2012]48號文件明確規定,應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并加計金融機構歷年貸款利息。
需要提醒的是,符合凈利潤扣除前提的廣告費用,是指工商部門批準的機構制作的電視廣告;中小企業已支付費用并取得相應證件;通過某些新聞媒體廣泛傳播。業務推廣費一般是指尚未通過新聞媒體的電視廣告支出,包括內部發行海報、商業和政治宣傳信息等。換句話說,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區別主要在于承接業務的簡單性和獲得的債券的方方面面。如果這兩個前提有效,可以作為廣告費,否則只能作為業務推廣費。
上一篇:「北京合理避稅」個人賬戶支付取得的住宿費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
下一篇:「寧波財稅網」個體工商戶注意啦,營改增后,交稅應填這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