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財稅」國家稅務總局20182號:關于長期來華定居專家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21-04-16 16:26: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司法部關于配備防洪設施的貨車免征工商稅收的決定》
通知"(
國辦發[2001]39號)明確規定,一輛在中國定居多年的專家出口的自用汽車免征貨車購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車購置稅征收管理難點的新聞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號新聞稿)更為具體。在中國定居多年的專家,也要辦理自用出口車輛免稅手續。除按《貨車購置稅征收管理的必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修訂第38號)提供審批資料外,還應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專家證明。工商財稅
國家外國專家局、專業知識國務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在中國實行外國人管理許可制度的通知》(外轉發[2017]40號)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中國實行外國人管理許可制度。 并將原《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改為《中華民國外國人管理工作證》。外國人管理工作證分為甲、乙、丙三類。甲類發給外國智力人才,乙類發給外國人才,丙類一般發給其他外籍工人。 根據這一明確規定,持有《甲類、乙類外國人管理工作許可證》(含體制改革版)的外國人是國稅發〔2001〕39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來華定居專家。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號新聞稿》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的“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專家證明”是指: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2017年3月31日。現在,專家證頒發,或者天津等機構改革周邊地區頒發的相關護照;2017年4月1日后,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頒發的《甲類、乙類外國人管理工作許可證》。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月2日
政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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