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如何合理避稅」稅總函2017579號: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
2021-04-16 16:26:08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商務部駐各地代表機構:為貫徹執行,
(國稅發〔2017〕101號)誠信,進一步完善支付公共服務,完善貨運行業
使用
(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方便、促進服務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省開展網絡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細則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網絡物流平臺企業可同時為符合以下前提條件的貨運行業零星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代其辦理相關涉稅事宜。
(一)在中華民國全境(以下簡稱全境)提供公路或港口鐵路運輸公共服務,并兼營工商登記及金融登記。
(二)提供公路、鐵路運輸公共服務,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干線公路運輸管理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干線公路運輸證》;為港口鐵路運輸提供公共服務,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證》。
(3)如何根據增值稅零星納稅人合理避免財務登記地負責人(以下簡稱稅務機關負責人)的稅收和工資被稅務機關管理。
(四)注冊成為平臺成員。
二.確定納入試點范圍的試點企業網絡物流平臺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前提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公布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無車承運人管理試點名額和專業知識在有效期內。
(2)平臺應實現與系統相關的基本功能,如會員管理、業務匹配、運輸管理等。,并具有跟蹤、記錄、存儲、研究和對抗物流數據全過程的能力。
試點企業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不得作為試點企業使用。
三.開具專用發票貨運業零星納稅人為全國鐵路運輸提供公共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按照《貨運業零星納稅人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工資及如何合理避稅》(商務部新聞發布2017年第55號, 以下簡稱“管理必需品”),也可按以下明確規定交給試點企業代固定行政機關開具專用發票:
(一)試點企業限于為符合本通知第一條所列條件的貨運行業零星納稅人(以下簡稱成員)開具平臺承包的鐵路運輸業務專用發票。
(二)試點企業應與成員單位簽訂開具專用發票的協議,協議藍圖由各省市稅務一體化制定。
(三)試點企業在投票日使用自有專用發票制度,按3%的收繳率開具專用發票,并在文件備注欄注明納稅人成員姓名和社會金融機構字樣(或金融發行電話號碼或政府組織機構字樣)。
鐵路運輸公共服務接收方以試點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抵扣票據,
好
(4)試點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相關欄目的明細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簽約的運輸業務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數據完全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數據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五)試點企業不得為會員接受其提供的鐵路運輸公共服務開具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以按照《管理工作需要》的相關明確規定,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其成員開具專用發票,并相應抵扣進項稅額。
四、涉稅事項及辦
(一)試點企業開具專用發票應繳納的增值稅,由試點企業按照《管理必需品》的有關明文規定,按月代其成員向主管試點企業的稅務機關審核繳納,并將完稅票據交給成員。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征稅后,仍為同一業務開具專用發票。
(2)各成員應按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繳納期限按時計算應繳納增值稅的金額,沖減試點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然后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3)試點企業兼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開具專用發票的同一收入不屬于試點企業的增值稅應稅收入,必須經過審核批準。試點企業應每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專用發票和納稅情況,報告的具體內容由各省市稅務部門確定。
動詞 (verb的縮寫)管理要求
(1)營改增試點實施以來,貨運行業零星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備受各方關注。在網絡物流平臺上開展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是第一時間回應納稅人呼聲,解決現階段物流企業稅收難點和難題的有效途徑。各地要給予大力支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安排實施試點。
(二)網絡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由各省市稅務機關組織,符合標準的納稅人強制確定試點企業。本通知需要納稅人知曉的事項,由省稅務局發布。
(3)各地要大力推進試點發展,加強對試點企業的管理。如果代開專用發票不符合現行關于如何合理避稅的明確規定,將立即取消試點名額,由司法機關接管。
(4)各地要充分發揮和挖掘網絡物流平臺如何通過支付大額工資合理避稅的數據自然資源,深入開展物流企業經濟發展和納稅可能性管理研究,并在第一時間說明試點經驗,提升試點效益。試點步驟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應盡快上報商務部(貨運勞動稅務司)。
商務部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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