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稅途徑」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土地使用稅優惠繼續實施
2021-04-16 16:26:04
司法和商務部
物流企業繼續實施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
通知
國稅發〔2015〕98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地方稅務局、藏族地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軍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促進服務業健康持續發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現將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城鎮耕地占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1.從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流企業擁有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包括自用和租賃)按農用地適用稅國際標準減征50%。
二、本通知所稱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合理避稅的運輸管理業務,為農業制造、貨幣、外貿和貧困村民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公共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的具有物流、倉儲或運輸專業知識的物流企業。
三.本《合理避稅通知書》所稱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主要儲存物料、農產品、燃料油、糖、水果、蔬菜、乳制品、海產品、農藥、農藥、水果、肉類等的煤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天然氣、原油、乙烯、建材等公有制的商品倉儲設施。
倉儲設施用地,包括福山的倉庫(含配送中心)、儲罐(池)、貨運站、打谷場(場)、工棚等倉儲設施用地,以及鐵路線、輪渡、主干道、裝卸區等物流維護設施用地。
四、物流企業辦公用房、學生公寓用地等非從事大宗商品倉儲所必需的土地不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范圍內,應按時征收城市農業土地使用稅。
五、非物流企業的對外倉庫,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范圍,應按時征收城鎮農業土地使用稅。
六、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征收的稅款應在應納稅款繳納后減少或退還。
七、符合上述減稅前提的物流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稅務機關負責人辦理備案手續。
請跟隨它。
司法和商務部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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