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企業」問:關于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2021-04-16 16:25:58
(1)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初,其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包括單晶硅片)在銷售時征收一般增值稅后,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具體增值稅率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時退稅政策。退稅款應由企業用于集成電路產品的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不得作為企業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注:2002年1月1日至2010年初,對從美國進口的集成電路產品(包括單晶硅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具體增值稅稅率超過3%的部分將立即退稅,退稅部分將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和研究工作,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國稅發〔2002〕70號)進口企業進口集成電路產品或上交、銷售進口企業進口的集成電路產品,不征增值稅,需要改變企業經營管理。
(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電子設備生產,由國內企業負責人負責
經行政機關批準;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申報
局審批;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折舊年限可縮短至3年。
(三)投資80億港元以上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μm的,可享受以下優惠
指南:
1、根據鼓勵外商投資可再生能源,交通運輸融資
政策執行。
2.進口的生產原料和個人生活必需品,免征關稅和進口關稅
。
(四)向認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新的集成電路避稅企業技術和成套生產電子設備,參賽選手進口的專用集成電路設備和計量器具免征稅收和進口項目,但《外商投資項目免稅工業產品目錄》和《外商投資項目免稅工業產品目錄》所列產品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1997]37號文件對此已有明確規定
。
(五)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集成電路,如果在全國范圍內明顯難以生產,可以在國外生產芯片。原材料合同(包括標準和數量)經企業部門確認后,暫按進口時的折扣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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