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企業」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申領醫療收費票據問題明確
2021-04-16 16:25:53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衛生計生委、新疆軍區財政局、衛生廳: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推進加快社會醫療服務可持續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避稅企業進一步規范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收費票據的申請和使用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通知》要求,按照《城市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實施意見》(衛〔2000〕233號)確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醫療收費票據。其中,北京以外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療收費票據由司法部移交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
二、中央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要按照《醫療收費票據使用和管理的必要性》(財綜〔2012〕73號)的要求,明確規定醫療收費票據的申領程序。
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首次申領醫療收費票據時,應按照明確規定的程序辦《財政票據領(購)證》。并辦《財政票據領用(購買)證》,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申請函,詳細說明醫療收費票據的品種和使用范圍;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民辦非中小企業的政府機構證明和信函,或者民辦非公共機構認證和組織政府機構角色認證的檔案和信函。
(二)衛生部頒發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律師資格許可證。
(三)縣級以上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和函件。
財政部門根據財綜〔2012〕73號文件,對醫療機構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醫療收費票據管理明確規定的申請,兼營《財政票據領(購)證》,開具醫療收費票據;對不符合醫療票據管理明確規定的申請,向申請醫療機構說明因素。
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遵守相關立法、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并嚴格按照財綜〔2012〕73號文件的明確規定,使用醫療票據,心態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避稅企業四。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票據管理必備工作》(司法部令第70號)加強對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推動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醫療收費票據。
司法部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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