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收入避稅」底薪+提成籌劃有底線 刻意逃稅不可取
2021-04-16 16:25:53
案例統計:
A公司是公司從事現代零售貿易的政府機構,主要客戶為單一客戶。為了落實激勵機制,降低稅率下的生產成本,公司做了納稅準備,實行“保底收入+提成”的薪酬方式。即員工每月從公司領取較高的保證工資,與客戶達成協議后,約定金額的50%上繳公司,剩余的50%歸員工個人所有。但A公司只確認公司收入的50%,審批和繳納各種稅費。對于員工收入,只按工資核定繳納所得稅。
金融事務
在調查結果中,稽查機構通過收集公司金融機構的資金收付情況,對部分客戶進行了約談,掌握了全部真相,指示A公司繳納相關稅費并進行處罰。
個人所得稅避稅案例分析;
A公司承認需要向員工支付約定金額的50%,不計入公司收入明顯不符合要求,屬于收入少付;然而,檢查員建議支付給員工的金額的50%應被扣繳并繳納所得稅。他們認為,既然公司已經同意將這50%的金額計入公司收入并計算稅率,就表明收入是公司的收入。既然是公司的收入,為什么要按個人收入納稅?
根據稽查員的意見,根據中小企業稅率和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從事上述業務的中小企業應在企業所得稅完稅價格和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中包含約定的額度,用于避稅。至于所得稅,本質上是中小企業的員工拿著“50%”的提成拿到錢,本質上是中小企業給員工的績效工資,應該算是員工的工資,當然還要交所得稅。
這種現象在公共政策中非常普遍,許多中小企業經常使用這種方法來“控制稅率的生產成本”,但這種操作在本質上已經是違法的了。
監管基礎:
《稅率組織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營業額為銷售運費或應稅勞務向買方收取的總價和額外費用...
《中小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中小企業能夠以貨幣和非貨幣方式從各種可能來源獲得的收入為總收入。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法》第八條明確規定,該法第二條所稱個人收入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薪、勞動者的紅利、養老金、支出以及與就業或者就業有關的其他收入...
《稅收征收條例》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偽造、變造、隱匿、私分銷毀賬冊、會計憑證,或者賬冊上多次支出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的,不列明或者少列收入,或者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通知審批、不予批準或者弄虛作假,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個人所得的避稅、逃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或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以欠繳或少繳稅款50%至5倍的罰款;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前款所列方式繳納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以欠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并處以欠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商務部關于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若干明確難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二條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不僅要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法律法規的有關明確規定予以處罰,還要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補繳應扣繳和應收的稅款
負責人:
根據相關明確規定,向A公司追繳稅率、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等各種稅款30萬元以上,應納稅款50%處罰15萬元以上。同時責成A公司補繳員工所得稅10萬元以上,補繳所得稅50%,并處罰款5萬元以上。
稅務官提議:
要增加中小企業的魅力和收入,必須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降低稅率和生產成本
稅務準備
,但絕不觸及監管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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