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才能合理避稅」問:兩免三減半期間的高新企業08年適用所得率是多少?
2021-04-16 16:25:43
問:我公司的情況很簡單:1。是一家生產經營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2006年至2010年,處于兩免三減時期;2.2007年及以前年度被評為經濟開發區企業,享受15%的低稅率優惠;3.2008年,根據新的必要性,被評為經濟開發區企業,根據新的所得稅法,適用15%的低稅率。到目前為止,關于2008年我公司所得稅申報難的問題,有三種意見。一是對經濟開發區企業按15%的優惠稅率征稅,二是按25%的法定稅率征稅,三是過渡期按18%的優惠稅率征稅。根據國家研究所的說法
《關于經濟開發區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難點的通知》第四款規定:“經濟開發區企業通過認證(復審)的,可以從認證(復審)批準有效期的前夕開始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企業取得省、自治州、省轄市或計劃單列經濟開發區政府機構頒發的經濟開發區企業證書后,可持《經濟開發區企業證書》及其函及相關資料向負責人提供
行政機關同時辦理減免稅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后,經濟開發區內的企業可按15%的稅率核定預繳所得稅或享受過渡
。“我們應該如何理解上文第4段的最后一段?我們自己的兩個理解是:一是經濟開發區企業可以進行15%稅率的所得稅預繳審批,可以享受15%稅率的過渡
也就是我們公司200如何合理避稅?8-2010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所得稅稅率為7.5%;第二,經濟開發區企業可以按15%的稅率審批預繳所得稅,但享受18% ~ 25%的大幅增加的過渡性稅收優惠,即我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所得稅稅率分別為9%、10%和11%。我公司2008年適用的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執行
《過渡優惠政策通知》(教育部[2007]39號)明確規定:
"1.新稅法頒布前,經批準實行稅收優惠過渡的企業是有必要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5個月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
稅率為15%的企業,2008年執行稅率18%,2009年執行稅率20%,2010年執行稅率22%,2011年執行稅率24%,2012年執行稅率25%;原實行24%稅率的企業,自2008年起將實行25%的稅率。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五減”、“五免五減”等非正常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將繼續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事務法規及相關文件明確規定的優惠規定合理避稅,享受優惠期限至期滿。但如因無利可圖仍不享受稅收優惠,優惠期從2008年當年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性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成立的企業;實施過渡性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照《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實施表》(見附圖)執行。
三、實施企業稅收過渡性優惠政策等明確規定...
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法明確規定的優惠政策有重疊的,企業應當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實施,不得疊加享受,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的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明確規定:
“二。適用15%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7]39號文件規定的享受不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過渡期,其應納稅額按照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過渡稅率計算[2007]3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規定不得減半征稅。如何合理避稅,即2008年18%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2009年20%稅率,2010年22%稅率,2011年24%稅率,2012年及以后25%稅率。
對于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稅率,并享受文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不定期減半的優惠過渡的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7]39號,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不允許減半征稅。"
如何合理避稅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困難的通知》(財稅[2009]69號),明確規定:
“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7]39號)的企業如何合理規避過渡性優惠政策和東部地區發展優惠政策?半個月內不定期減免稅,按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可減半。其他情況下不正常減免稅,按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減半征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7]39號)第三條所述稅收優惠條件,不允許疊加享受,一經選擇不得變更,僅限于《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立法明確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不定期減免稅和稅率下調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各類稅收優惠,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在符合明確規定的前提下,你公司可以選擇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政策或新稅法及其實施法明確規定的優惠政策之一,即政策重疊的企業可以自由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實施,不能享受重疊政策,一經選擇,不得變更。2008年,如果貴公司在新所得稅法下選擇優惠經濟開發區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將為15%。2008年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8%,計算應納稅額減半征稅。由此可見,選擇享受過渡性優惠政策,對貴公司會更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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