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軟件」問:汪本良注冊會計師就外資企業分利常見會計稅務問題的解答
2021-04-16 16:25:42
【回答】根據《勞動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前夜取得的凈利潤應按以下順序處理:
(1)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
對虧損,但不得超過法定虧損補償期限(5年)
②繳納企業所得稅
③彌補保費損失
(4)提取法定社保或公積金(10%),達到注冊資本的50%后無需提取
⑤向大股東分配利潤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合營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從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和社會福利基金、企業可持續發展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由監事會決定。
《外商投資企業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即外商獨資企業)依照我國法律法規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當提取公積金和職工獎勵及社會福利基金。儲備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凈利潤的10%。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仍可提取。職工獎勵和社會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商投資企業另行確定。外資企業在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以前,不得分配利潤;前幾個財政年度沒有再分配的利潤,可以用本財政年度可供再分配的利潤全額再分配。
《關于勞動法實施后企業財務處理困難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明確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在2005年實施修改后勞動法的企業停止執行我國的公益金制度后,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和社會福利基金,如經監事會決定繼續提取,應專項使用,用于債務管理工作的前提和程序。一般外商投資企業仍提取職工獎勵和社會福利基金,因為沒有具體使用;然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企業可持續發展基礎比例將極低,而外資企業不需要退出企業可持續發展基礎。
公共政策方面,簡單來說,如果公司按照明確的規定每年計提法定社保或公積金(10%),那么去年年初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的經審計的保費金額,就是可以重新分配給大股東的利潤金額。定期報稅軟件經律師和經紀公司審計后,企業所得稅或遞延所得稅會發生變化,計算準確。需要強調的是,公積金提取時,不需要詢問法定社保。
【回答】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分配一般只能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進行。因為在報稅軟件計算繳納之前,很難確定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和可分配利潤的金額。
2011年企業所得稅的最終結算將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因此2012年7月可以確認的可分配利潤金額應于2011年12月31日由律師及經紀公司審核通過
行政機關結算并支付變更確認后的累計未分配利潤金額。一般2012年7月以后才能進行利潤分配,進行利潤分配的當月月初“未分配利潤”科目的金額小于本次分配利潤的金額。
【回答】如你所問,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2008年以后重新分配給外國公司投資者,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1月1日前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2008年以后再分配給一個外國投資者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回答】如你所說,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及次年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外商投資企業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稅率為20%,但如果中國與該國及周邊地區有稅收協定或稅收安排,則優惠10%;根據《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如果公司占港澳外商投資企業25%以上的股權,可按股息總額的10%至5%折現扣繳所得稅。一位外國投資者仍暫時免繳報稅軟件所得稅。
【回答】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分配程序如下:
(1)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作出決議(如果投資者是該實體的大股東,稱為“大股東決定”);
(2)向稅務機關負責人和辦《公共服務商業貿易、利潤、經常轉移和部分資產工程項目內部支付財務憑證》
3請當地律師經紀公司出具利潤分成專項
調查報告:很多外資企業是做報告的三大律師經紀公司
,因為
調查報告主要用于金融機報稅軟件,所以一般要求外資企業較多的海外律師經紀公司出來這里
調查報告的價格遠低于三大報稅軟件法律經紀公司。比如王本良注冊律師所在的法律經紀公司,是一家海外的法律經紀公司,業務比較多的是日本業務,歐美國家和韓國資本。如果分成本年利潤,則不必做專門的審計事務所;
(4)由專門的審計局向金融機構辦理利潤匯出手續,有外匯儲備的可以用自有外匯儲備,也可以用港幣購匯。
[附錄]參考法規摘錄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過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日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和第四條,
第十條明確規定,外國子公司從中國各地政府機構取得的股息儲蓄收入,按10%征收
。
解決東西方問題
2008年,司法部、商務部發布了《關于部分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號)。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計未分配利潤,2008年以后再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如果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在2008年和今年晚些時候分配給外國投資者,他們將非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司法部和商務部關于
《關于部分政策難點的通知》(國稅發〔1994〕20號)第二條明確規定,中國公民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儲蓄所得暫予免稅
。
外商投資企業不需要提取職工獎勵和社會福利基金的規章制度:《關于勞動法實施后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明確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依照勞動法設立的企業按照勞動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分配利潤,仍提取公益金;與此同時,為了保持企業之間財政政策的完整性,國有企業和其他企業都停止了實施公益金制度。2005年12月31日公益金盈余轉入赤字社保管理;公益金的財政赤字由赤字社會保障、資產社會保障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依次彌補。如仍有財政赤字,應結轉至未分配利潤科目,以本年實現的凈利潤彌補。經批準進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業,應嚴格遵循司法部《關于企業住房稅申報軟件系統改革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295號)和司法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0〕878號)的有關明確規定。企業按照國家明確規定實行住房再分配貨幣化后,不得為職工購買和建造住房,赤字社保不得發生相關費用。對于未單獨履行社會責任,或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對原屬于公益金使用范圍的職工食堂、休息室、孤兒院等集體福利性政府機構所需的人民幣購建費用,按照企業外部財務制度明確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嚴格審批,按照企業制造、經營、管理資本的相關管理模式執行。企業停止執行公益金制度后,由監事會納稅申報軟件確定繼續提取的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獎勵和社會福利基金,在前提和程序上專門用于債務管理。
作者:王本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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