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避稅」先繳稅后復議規定擬取消
2021-04-16 16:25:40
省律師協會
法律專家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劉昨天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近年來,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刑事案件嚴重不足2000件,僅占每年稅務稽查刑事案件數十萬件的0.3%。似乎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電流
明確規定“先繳稅后復議”。但在1月5日公布的《關于修改稅收征收條例的建議(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取消了“復議前納稅”的規定,這將大大增加今后中華民族涉稅復議刑事案件的數量,稅務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輿論壓力將逐步加大。
劉向著名記者介紹,根據現行稅收征管法,“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或者提供相應的保證,然后你就可以違法申請行政復議了”。這一明確的規定在征求意見稿中被取消,成為該法案中第二重要的一點。根據新規定,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在發生納稅爭議后,有必要進行行政復議。同時,法案將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關于“涉稅違法行為”的爭議設定為行政復議,以體現“先行政后民事訴訟”的原則。
據劉研究,在中華民族積極推進深化改革、大力加強稅收法定標準實施的歷史背景下,“先繳稅后審查”制度的廢除,無疑為維護納稅人權益構建了兩個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兩國威望相當嚴重不平等的現狀將得到極大改善,稅務復議刑事案件數量也將大幅增加??梢哉f,相關稅收公共服務政府機構有望迎來無限的公共服務消費市場。
講師中國政法大學院長王西欣對《稅收征管法》修訂的視覺效果有所保留,稅務執法機關的職責和即時行動將進一步加強。取消稅后支付加強了對下級稅務機關的監督,降低了行政事務行為人提起行政復議的投票率,無疑會增加復議刑事案件數量,充分發揮下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直接影響。
他提出,要充分發揮監督制約功能的有效性,應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法,完善上下級行政事務權力配置制度。另一方面,稅后支付的取消增強了稅務機關解決體制外糾紛的戰斗能力。復議程序的全面審查明確了行政事務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與最高人民法院相比,行政事務有很大的發表意見權空。增加涉稅稅務爭議復議前置程序,可以使稅務機關有更好的機會解決系統內的爭議,強化自身解決行政事務爭議的職能。
中國政法大學講師、中國稅收政策執行董事劉劍文認為,允許原告在行政復議和司法法院之間做出選擇,可以極大地提高復議的公正性,并推動行政復議制度的自我完善。釋放復議后的強制“投票率”,允許原告選擇救濟方式,可以促進復議行政機關充分發揮其獨特的絕對優勢。法院的民事訴訟往往是強化的、簡單的、復雜的,法官往往缺乏知識。只要稅務復議機關充分利用其學術性,就可以進行獨立、嚴厲、公正的調查,緩慢、便捷地解決糾紛,維護原告的權益。相比之下,任何一個通過員工避稅的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個人利益,都會抱著心態和意愿選擇稅務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市場競爭的絕對優勢只有高度化才能充分發揮。
隨著職責的加強,輿論壓力接踵而來。
2月2日,由配額局研究院主辦的“稅收征管法修改建議”研討會上,湖北省稅務學校講師何提出,在征求意見稿中增加關于稅收確認的一章,將稅收確認作為稅收征管和避稅的方案之一,這無疑對稅務執法機構的戰斗力提出了挑戰。因為稅額確認包括兩種行為,即證明行為和確認行為。稅務確認的法律責任應單獨處理,即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確認不改變納稅人單獨核定的應納稅額的,納稅人應對單獨核定的應納稅額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確認變更納稅人單獨核定的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稅務確認的法律責任。
講師何指出,由于稅務機關變更員工避稅審批的稅額確認屬于行政事務,納稅人無權提出行政復議,并要求稅務機關證明變更稅額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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