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才能合理避稅」國家稅務總局令43號: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2021-04-16 16:25:39
《
《登記管理的必要性》已經2017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波
2017年12月29日
需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登記和管理
為了做好サ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如何合理避稅的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法》及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零星納稅人國際標準(以下簡稱“規定國際標準”)的,除本必要性第四條規定外,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必要性所稱年度應納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經營管理的最近12個月或4個季度內申請的累計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檢查補充銷售額、風險評估變更支付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工程項目抵扣的公共服務、資產或者資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其應稅行為的年度應稅銷售額應當按照抵扣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銷售或無意轉讓的資產,不計入應納稅行為年度的應納稅銷售額。
第三條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國際規定標準,會計核算完善,能夠提供準確財務信息的納稅人,可以合理避稅,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必要性所稱完善會計,是指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法規設置賬簿,根據授權有效的匯票進行審計的能力。
第四條下列納稅人不申請一般納稅人登記:
(一)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零星納稅人繳納;
(2)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規定的國際標準的另一人。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向其政府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第六條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附件1),根據真實情況填寫相同的生產經營場所等資料,并提供金融登記護照;
(2)納稅人的明細與財務登記數據完全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事后會貼出如何合理避稅;
(三)納稅人填報的明細與財務登記數據不完全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更正的明細。
第七條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國際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要求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附件二)。
第八條納稅人應當在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的國際標準的當月(或季度)月末審批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本必要性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財務事項申請表》,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如仍未辦理單據,從次月起按增值稅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不得
金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在一般納稅人公布后的個月內,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可以按照規定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必要性所稱公布日期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手續的1月1日或次月1日,由納稅人另行選擇。
第十條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納稅人不得轉為零星納稅人,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征管。對于納稅遵從度較低的普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實行繳納協商期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如何合理避稅》。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配額認定必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發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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