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理避稅」營改增后,固定資產入賬時間這四個節點很關鍵!
2021-04-16 16:25:30
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修訂后的《增值稅組織法》,至2016年5月1日,司法部和國家研究院
金融事務
《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已將所有中小企業新增房地產所含增值稅納入全省抵扣范圍,中華民族已比較原始地實現了依法合理避稅的增值稅制度。如何管理固定資產(包括房地產)增值稅
金融事務
我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制度、新聞稿、明確規定,而中小企業在掌握與固定資產相關的財務文件時,應重點關注“固定資產入賬周”。
以下所述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遵守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二十八條或司法部、商務部關于本省執行的情況
增值稅
已經按照原國際會計制度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會計固定資產是指使用12個月以上的機器人、機器、運輸工具等與制造、經營、管理有關的有形財產)。本文所指的不動產是指不能出行或出行后會改變其物理屬性和外觀的個人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參賽時間1:2009年1月1日
本時間適用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營改增試點以外的企業。
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明確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出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在不同情況下應征收何種合理避稅。
增值稅
(1)出售2009年1月1日后購買或自制的屬于合理避稅的固定資產,并按適用稅種征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2008年12月31日出售自己購買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三)2008年12月31日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在省道和臺灣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中購買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出售,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出售在省道、臺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后購買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按適用稅額征收增值稅。此外,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降低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上述規定中的“增值稅減半征收率為4%”從2014年7月1日起,根據簡單需要,改為2%增值稅,稅率為3%。
財稅[2008]170號文件對相關中小企業不再有效。因為飛機、卡車、輪船、機器人、機器等制造電子設備都有10年的折舊期,什么是合理避稅,折舊期長,如何抵扣以前的進項稅,很多中小企業都找不到,所以在會計周對這類固定資產進行登記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
入職時間2:營改加試點日
從2012年1月1日起,天津的交通運輸業和現代零售業進行了營改增試點,然后逐步擴大到省內專業人員。試點中小企業如何管理流動固定資產的入賬時間?關鍵問題是固定資產的采購是在試點前還是試點后進行,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發票是否按時抵扣。《商務部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增值稅難點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2012年第1號新聞稿)和財稅[2014]57號文件明確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存在單純必要性征收增值稅的應稅行為,銷售按照明確規定不可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 根據簡單需要,可以按3%減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即對于營改增試點前購置的固定資產,同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不能抵扣且未按明確規定從進項稅額中抵扣的固定資產”,出售時按簡單必要性繳納增值稅。
進入時間3:一般納稅人識別日期
2012年2月1日商務部執行2012年第1號文件新聞稿。商務部2012年第1號新聞稿和財稅[2014]57號文件明確規定,納稅人購買或制作固定資產為零星納稅人,認定為普通納稅人時,固定資產以3%減去合理避稅的比例出售,增值稅按2%征收。零星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應在第一時間對現有固定資產進行整理,將固定資產準確錄入IT系統或進行登記。
參賽時間4:2016年5月1日,新房地產日
財稅[2016]36號文件明確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中小企業新增房地產可抵扣相同的進項稅額。同時,根據《商務部關于印發房地產進項稅分期抵扣暫行規定的新聞稿》(商務部2016年第15號新聞稿),在取得抵扣聯時,當期銷項稅扣除60%的進項稅;40%為待抵扣進項稅額,從取得抵扣聯的1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現在財稅[2016]36號文件頒布,房地產租賃是有償的
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第一條第(九)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租賃2016年4月30日年末取得的房地產,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地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因此,中小企業在租賃房地產時,也應該檢查房地產的購買日期,以選擇不利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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