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怎樣合理避稅」“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是什么性質的行為?是否會招惹無妄風險?
2021-04-16 16:25:29
在現代經濟發展的娛樂活動中,中小企業的經營收入是多元化的,許多納稅人有超出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的經營和娛樂活動,如出租資產、建筑安裝、出售資產、出售舊廠房和機動車輛、出售外購原材料,甚至經營供電、供水等業務。當他們為這類業務開具發票時,會對超出業務范圍的當天投票是否違法產生懷疑,甚至被很多人廣為流傳的“這是一張虛假發票”,讓人感到擔憂。根據發票管理的相關規定,筆者與您探討了超出業務范圍開具發票的可能性。
1.超出業務范圍開具發票是否違法
納稅人應當按照工商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廉潔經營。但是在制造、經營、娛樂活動中,會出現一些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的經營活動,產生增值稅應稅收入,那么這些超出經營范圍的應稅收入是否可以開具發票?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7號(2011年2月1日起生效,以下簡稱“必要”)修訂并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的必要性》,國家院于2014年12月27日
金融事務
局令第37號修訂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必備法律法規》(將于2015年3月1日生效,一般納稅人合理避稅時,以下簡稱《章程》)中的相關明確規定,并未明確禁止納稅人開具超出經營范圍的發票。相反,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營業收入確認時開具發票。無業務操作不允許開票”,具體納稅人在確認業務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無論業務操作是否“超出業務范圍”。納稅人變更或增加經營項目,應在第一時間變更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但這與“超出經營范圍”能否開具發票不一定相關。
2.“超業務范圍開票”是否帶來疑似虛開的可能性
《必要性》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和自己開具不符合具體經營條件的發票;(二)讓他人開具與具體經營條件不符的發票;(3)介紹他人開具與具體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因此,無論納稅人是否“開具超出經營范圍的發票”,發票都必須符合具體的經營條件。結合前述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無業務發生不得開票”的明確規定,如果業務中人開具發票,或者開具的發票與具體業務條件不符,包括開具年份、購銷國家命名、貨運公共服務命名、額度等蓋章數據與具體業務條件不符。發票貨運公共服務即使在“業務范圍”內,也會有虛開發票的嫌疑,給投票方和收件人帶來
3.“超范圍開具發票”是否屬于“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行為
《必要時》,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的明確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法律規定的“(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超出業務范圍開具發票”是否等同于“擴大發票使用范圍”?聽聽作者的解決方案。目前增值稅由固定的行政機關征收管理,適用增值稅的發票一般為銷售發票或勞務發票,退回國稅總局管理。增值稅屬于租金行政機關的征收管理范圍。適用于增值稅的發票一般為公益發票。普通納稅人如何合理規避行政機關租金?因此,納稅人銷售應稅運費,提供應稅勞務時,應開具銷售發票或勞務發票。一般來說,納稅人銷售應稅公共服務、資產和資產時,應開具公共服務發票。納稅人應分別向定額管理機關和租金管理機關申請各種發票,發票應按適用的增值稅開具,不得混淆。營改增后,納稅人銷售應稅公共服務、資產、資產還將開具增值稅適用發票,并予以注銷,增值稅發票的整合由固定行政機關管理。所以,只要是增值稅業務,開具增值稅發票就不是“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行為,無論是否是“超出業務范圍”開具的。
在具體征管工作中,如蘇州、上海、甘肅等地也有專門應對,方便納稅人操作。
四、“超范圍經營發票”必須注意類似的明確規定
綜上,按時“開具超出業務范圍的發票”不會造成可能性。但是,納稅人必須注意附近類似的明確規定,即按照國家
金融事務
關于
增值稅
零星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制度改革明確規定。餐飲住宿行業和法醫咨詢行業的零星納稅人提供應稅公共服務、出售運費或有其他應稅行為,需要出具
增值稅
專用發票可以自行開具,但出售其取得的資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必須向地稅行政機關申請開具。這意味著,特定零星納稅人出售資產時,不得開具“超出經營范圍”的“專用發票”,必須由地稅行政機關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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