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稅」稅務資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2021-04-16 16:25:27
國家司法研究所
金融事務
《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水[2015]119號)(一)允許扣除研發費用。R&D中小企業發生的特定R&D費用和娛樂活動未計入當期的,應當在按時抵扣的基礎上,按照年度特定金額的50%從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合理避稅;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生產成本的150%進行稅前攤銷。R&D費用的明確范圍包括:
1.員工人工成本
工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妊娠保險和住房社會保障,以及外來R&D人員的勞務費。
2.必要投入成本
(1)R&D及娛樂活動所需的材料、燃料和動力系統的費用。
(2)用于試生產雙方測試產品的鑄件、工藝、武器裝備的開發制造費用,不構成樣品、樣機和一般測試方法的人民幣購置費,以及試生產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R&D及娛樂活動的計量器具和電子設備的運行、維護、改造、檢驗、修理等費用,以及用于R&D及以經營管理租賃方式出租的娛樂活動的計量器具和電子設備的租賃費。
財稅[2015]119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R&D外來人員的人工費可加可減。根據國家研究院在2016年1月1日前
金融事務
貫徹落實我局《關于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必要性的通知(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和《關于研發費用合理避稅前追加扣除相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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