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合理避稅」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將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打擊利用海外賬戶逃避稅行為
2021-04-16 16:25:20
G20期間,中國承諾實施國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系統,交流國際標準,借助外部賬戶打擊逃稅。當時只是一個承諾,一個風險,但在不久的將來,變成了明確的規定,變成了會發生什么!去年2月,國家研究所
稅務
我局下發《非居民國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結果管理必備(征求意見稿)》通知,決定公開征求意見。從今年1月1日起,全國各銀行將識別和收集非居民和中小企業在該政府機構開立的賬戶,并向國家提交賬戶相關信息
稅務
2018年9月是我局不定期與其他國家(周邊地區)主管稅務的政府進行信息交流的一周,也是我國首次內部交流涉稅信息。
同時,參與本國際標準的104個國家和周邊地區也將通過盡職調查程序對中國稅收居民進行身份識別,一人開戶和該國及周邊地區的中小企業也將收集其賬戶名稱、稅收識別號、地址、賬號、額度、貸款、分紅和轉售等信息
國際融資
資本和其他信息的收入以及與美國的交換。
為什么要進行這次軍事行動?如果你是一個應該在中國合理避稅納稅的稅務居民,但是你的收入存放在對外賬戶,很難了解中國稅收的方方面面,所以無法完成稅務手續。但今天,你在實施了必要的管理工作后,可以被那家外資金融機構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它會把你的信息傳遞到中國稅收的各個方面,所以你要按照中國各個方面的明確規定納稅。
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如果你是外籍華人、外籍永久居民或在國外停留超過一定周的中國人,根據挪威政府(周邊地區)的立法,你已經構成了地稅居民,你在中國存儲的收入也會被中國各方面告知地稅政府機構。就連瑞典政府也公開發出公開信,支持一向以隱瞞為現代的瑞士銀行只有在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才會提交外國客戶的賬戶信息。通過這種方式交換偷稅漏稅和資產損失還是有可能的。
目前為止,已有101個國家(周邊地區)承諾實施經合組織發布的G20。"
國際融資
賬戶涉稅信息系統將交換國際標準?!爸腥A民族也承諾在2014年9月實施這一國際標準。根據《國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系統交換國際標準》規定的程序,一個國家(周邊地區)的銀行首先通過盡職調查結果程序識別另一個國家(周邊地區)的稅務居民和該政府機構中小企業開立的賬戶,并每年向銀行挪威政府(周邊地區)部門提交上述賬戶的名稱、稅務識別號、地址、賬號、額度、貸款、分紅和轉賣款
投資
收入等信息,然后由國家(周邊地區)稅務政府負責人和賬戶持有人的常駐國家稅務政府負責人進行信息交流,最終實現國家(周邊地區)對港口稅源的有效控制。
面對如此龐大的工程建設,中國稅收的各個方面也在一步步規劃:
1.從2017年1月1日起,當如何合理避稅時,全國各銀行開始按照國際標準執行盡職調查結果。
2.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國各銀行已完成對個人高凈值賬戶如何合理避稅的盡職調查結果(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國際金融賬戶金額超過600萬元人民幣)。
3.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國各銀行已對一個市值較低的人和所有有生產能力的政府機構的賬戶完成盡職調查結果。
4.到2018年9月,中國將首次在內部交換非居民國際金融賬戶的涉稅信息。
對中國納稅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稅,仍然是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中一個非常具體的標準。所以,認為中國稅務機關今天才開始對中國避稅國家的納稅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稅是正確的。只是在多邊交換軍事稅務信息之前,中國稅務機關很難收回一個中國人的國外信息。多邊稅務軍事信息交流是現代國際稅收的創新,是在G20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領導下建立的國際稅收社會新秩序,將賦予參與國稅務機關打擊港口偷稅漏稅的“前沿”權力。可以說,對于很多富裕的中國人來說,目前為止采用的非常簡單的涉外避稅的稅收籌劃方法就宣告結束了。
一個沒有審批外國收入的中國人可能面臨以下行政和法律責任:如果中國稅收居民的外國收入沒有經過中國稅務機關的審批,那么他們至今沒有在中國支付。
稅收征管
法律明確規定“偷稅”要求按未批準金額的50%至5倍繳納罰款,并按未批準金額每年繳納18%左右的滯納金。而且這些法律責任是可以隨時追償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刑事訴訟法》第七法明確規定,以欺騙或者隱瞞手段騙取申報稅款,或者偷稅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為偷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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