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方案」財稅201562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推向全國
2021-04-16 16:25: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決定,海淀國家研究院自主創新實驗區相關稅制改革政策已延伸至國家研究院自主創新實驗稅收規劃方案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保稅區、成都開發區(以下統稱示范周邊地區)。有關稅收制度問題如下:
一、股權激勵指引
1.對示范區周邊高新技術企業的科研成果轉化,對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給予股權獎勵。技術人員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本通知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的市場份額或一定數量的股份。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取得股權時的公平消費市場價格確定。
3.本通知所稱相關技術人員,按照《司法部、商務部、教育部關于海淀國家研究院自主創新試驗區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63號)的相關明確規定執行。
4.技術人員轉讓獎勵股權(包括獎勵股權的發送和股份轉換)并取得支票收入的,支票收入應當適當用于繳納未繳稅款。
5.技術人員在獎勵股權轉讓前違法破產,相關權利處置后未獲得利潤或資本,或獲得的利潤和資本不足以支付股權收購后應繳納的未繳稅款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不征收未繳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有限合伙風險投資機構的合伙
政策
1.在示范區周邊注冊的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采用股權投資方式融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超過2年(24個月)的,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的聯合體可以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總額的70%從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中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嚴重不足立即扣款的,可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結轉扣款。
2.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總額,按照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總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融資比例計算確定。
Iii .阿爾斯通公司個人所得稅政策
1.在示范區周邊注冊的村民企業,在一個繳費年度內轉讓技術產權或許可證所有權5年以上(含5年)的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免征企業個人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個人所得稅。
2.本通知所稱新技術包括專利權(含國防部專利權)、軟件工程著作權、設備布圖設計專有權、真菌品種權、生物技術品種權,以及司法部和商務部確定的其他新技術。其中,專利權是指通過立法、商標注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內部裝飾等方式授予專利權的發明,而不是非常簡單的改變。
四.企業轉讓新股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 .示范周邊地區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赤字準備金和資產準備金轉讓給大股東增加新股時,大股東應按“貸款、股息、儲蓄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大股東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分期繳納,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
2.大股東轉讓股權取得支票收入的,應當將支票收入適當用于繳納未繳稅款。
3.在大股東轉讓這部分股權之前,企業非法破產,大稅收籌劃方案股東不盈利或處置相關權利后盈利少于初始投資總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征收。
4.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示范周邊地區注冊實施查賬征收,取得高新技術企業配額,銷售額和資本總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從業人員總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5.香港證券交易所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省企業股權轉讓系統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大股東轉讓新股,大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分紅儲蓄差異化個稅籌劃方案現行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納政策。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范圍包括海淀等自主創新試驗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保稅區和成都開發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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