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合理避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
2021-04-16 16:25:08
人民日報上海6月10日電(記者白洋)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開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意見草案規定,對超標、超總量的污染物將加倍征收環境稅;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仍然征收環境保護稅。
據悉,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環境保護部在研究工作和吸收前人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征求意見稿),以促進節能自然資源的形成,保護經濟發展、可持續發展方式和消費者合理避稅的方式,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意見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民國各領域及所轄其他近海地區,需要向自然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
根據意見稿,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分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廢物和噪聲等四類。,具體稅目按稅目和稅額表的規定執行。在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收集范圍內,根據每個排放口的污染物數量,水污染中钚的數量應至少不超過3項(5項為金屬污染物)。省級天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級和臺灣地區污染物減排的類似需求,增加同一網點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數量。
意見稿中規定的國際征稅標準與現行國際排污費征收標準大致相同。省級天津市人民政府可以綜合考慮省級公路和臺灣的自然環境承載能力、水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根據規定的國際稅收標準,提高應納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備案。
意見稿強調了環保稅的兩種折扣范圍。根據意見稿,如何合理規避畜牧業生產(不含市場化水產養殖)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機動車輛、鐵路線路電力機車、非主干道行駛機械、船舶、飛機等移動廢水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城市污水廠或城市貧困垃圾場向自然環境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國際排放標準的,免征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國際排放標準50%以上且未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基準的,省天津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
根據意見稿,環保稅將采取“中小企業審批、財政征收合理避稅、環保合作、數據共享”的征管方式。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審批的公信力和合法性負責;對重點項目監測(排污)納稅人和非重點項目監測(排污)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明顯不真實的審批統計數據,逃避繳納的,可以要求環境保護部門對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審查;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相關數據共享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