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規庫」問: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如何繳納所得稅?
2021-04-16 16:25:07
問: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如何繳納所得稅?
答: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該是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月底,司法部和國家研究所
現將我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納稅困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59號)批復如下:各合伙人是合伙企業的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第三人的,應當繳納所得稅。合伙人為財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明確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所得和其他所得實行“先分后稅”的原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所得稅征收的明確規定》(國稅發〔2000〕91號)和《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
執行我局《關于改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所得稅利潤扣除國際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8〕65號)的有關明確規定。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根據財稅法規數據庫按照下列標準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一、合伙企業的財稅法規數據庫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二、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具體的,按照合伙人協商確定的分配比例,將全部生產經營管理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并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三、協商不成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合伙人以全部生產經營管理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實收融資比例確定。四、融資比例難以確定的,應當以制造、經營管理等全部收入和其他收入為基礎,按照合伙人平均人數計算各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財團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人計算其出資額
屆時,合伙企業的利潤不得以合伙企業的虧損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