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案例」哪些費用可結轉以后年度抵扣?干貨Get!
2021-04-16 16:24:53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法的規定,企業在扣除費用并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時,由于金額、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稅金額的扣除限制,部分費用不能重復使用前一年的金額扣除,需要結轉后于本年分期扣除。為了幫助企業完善稅收制度,通過避稅案例的方式降低納稅的可能性,總結收集了今年結轉后可以抵扣的相關稅收制度和注意事項,以供閱讀參考。
扣除員工教育支出
避稅案例■基本上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中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可以扣除;對于超出部分,允許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結轉抵扣。
■類似的規定
1 .新技術、先進設備型公共服務企業。《司法部、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教育部、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新技術、先進設備型公共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9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上海、青島、天津、成都、沈陽、深圳、上海、漢口、沈陽、重慶、北平、成都、青島、蘇州、蕪湖、贛州、衡陽、 無錫、蘇州、福州等全國21個公共服務分包示范城市,經認定的新技術、先進設備公共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支出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8%,超出部分允許以后繳納當年結轉抵扣的避稅案件。
2.經濟開發區企業。《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經濟開發區扣除職工資金凈利潤政策的通知
”(國稅發〔2015〕63號)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經濟開發區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得超過工資總額和工資的8%,并允許計算企業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于超出部分,允許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結轉抵扣。
■注釋
1.企業職工經費的范圍包括:入職和轉崗培訓;各種工作的適應性培訓;在職培訓、足球運動員新技術水平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知識人員的繼續高等教育;特殊維護人員的培訓;企業組織職工外出培訓支出;工人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認證支出;購置教學設施和公共設施;職工崗位自學獎勵費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與員工教育相關的其他費用。
2.參加社會高等院校和在職高等教育由一人就讀取得學士學位的企業職工,由一人承擔,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不得挪用。
3.職工經費計算序數的工資和工資總額必須是企業發生的適當的工資支出。根據
商務部關于企業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困難的通知
”(國[2009]3號)規定“適當薪酬”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政府機構制定的薪酬制度規定,向員工支付的最低工資。《
商務部關于企業避稅案件中扣除工資凈利潤和職工福利費問題的新聞稿
”(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局新聞稿2015年第34號)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制度并與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要求的福利支出,可視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時從凈利潤中扣除。理論上,同時滿足上述前提的福利支出,也可以作為計算工資和職工經費工資的序數。
扣除報酬和業務推廣費
■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報酬和業務推廣費用,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財務,
金融事務
除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前夜銷售(開業)收入15%的部分允許扣除;對于超出部分,允許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結轉抵扣。
■類似的規定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薪酬和業務推廣費用扣除業務推廣費用凈利潤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2〕48號)規定,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香水制造銷售、醫療器械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精飲料制造)企業發生的薪酬和業務推廣費用,不得超過前夜銷售(開業)收入。對于超出部分,允許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結轉抵扣。
■注釋
1.報酬和業務推廣費扣除額的計算數。其銷售(開業)收入應包括《企業所得稅實施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等值銷售(開業)收入。
2 .棉花企業的棉花報酬和業務推廣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報酬和業務推廣費用,可根據發生的具體金額計入企業籌建費用,并可在企業開始經營管理之日的前夕重復使用和扣除。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規關于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辦理,但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從風險資本扣除中扣除應納稅收入
■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風險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支持和鼓勵的風險投資項目,可以按照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扣除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扣除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用股權投資方式為未上市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融資2年以上的,在持股2年前夕,可以按照其投資總額的70%扣除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嚴重缺扣前夕,可以繳納今年的結轉扣款。
■注釋
1.創業投資企業是指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規定》(公安部令2005年第39號,如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條例》(公安部令第2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3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和娛樂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發展組織。
2.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規定》的規定,工商注冊為“創業投資信用公司”、“創業投資股權有限公司”等學術聯合體創業投資企業。
3.按照《暫行規定》規定的前提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機構今年檢查核實,融資運作符合《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4.創業投資企業融資的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應滿足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開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本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前提。
特種設備融資稅收抵免扣除
■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買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投資總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收抵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0條規定,稅收抵免是指企業購買并專門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指數》、《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指數》、《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指數》中規定的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可以在企業成立前夕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專用設備投資總額的10%;在信用嚴重不足的前夕,可以在未來5年內支付今年的結轉信用。
■注釋
避稅案例1.特種設備投資總額是指購買特種設備的票價稅總額,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部分
稅率
電子設備運輸、安裝和試運行的稅費。
2 .企業借助融資和貸款購買特種設備,投資總額可按
所得稅
法律規定應繳納的信用企業所得稅;企業借助財政撥款購置的特種設備,其投資總額,不得計入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避稅案件
3.企業購買并建造了它,并開始享受它
所得稅
貼現后的特種設備,如在企業購買后5個月內轉讓或出租,應在特種設備停止使用的1月起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抵扣的企業所得稅。
中國稅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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