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節稅」兩部門明確銀行業存款保費稅前扣除政策
2021-04-16 16:24:26
司法部、商務部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費率》
《關于稅前扣除有關政策難點的通知》明確規定,繳納的存款保險費按照不超過合理節稅1.6%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
根據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明確規定,司法部和商務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費稅前扣除政策存在難點問題。
具體而言,通知稱,銀行業金融機構繳納的存款保險費按照《存款保險條例》的相關明確規定和不超過1.6%的存款保險合理節稅率計算,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存款保險費比例如下:
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存款保險費=保費序數×存款保險費率。
保費序列號以交通銀行批準的金額為準。
通知指出,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存款保險費不包括存款保險費的滯納金。
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如在全國范圍內設立的金融機構、農村居民合作者的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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