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報稅流程」稅務總局對青海、海南兩地審批出口退免稅權限作出批復
2021-04-16 16:24:22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批準出口退(免)稅企業納稅申報程序的批復
稅總函[2015]439號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繼續保留出口退(免)稅原審批模式的請示》(青國稅發〔2015〕128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考慮到你省生產型出口中小企業人口少,主要集中在蘭州的具體情況,經研究,同意你局繼續按照目前的模式審批出口退(免)稅,即你省制造業中小企業審批的出口退(免)稅由你局審批。
請跟隨它。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10日
國家稅務總局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審批出口退(免)稅的批復
稅總函[2015]438號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保留原出口退(免)稅審批方式的請示》(郭瓊國稅發〔2015〕13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局繼續按照現行模式審批出口退(免)稅,即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制造業中小企業出口退(免)稅由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審批,其他制造業中小企業出口退(免)稅由你局審批。
請跟隨它。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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