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理避稅的方法」營改增后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的范圍
2021-04-16 16:24:13
營改增后,地方稅務機關會開放
增值稅
文件的范圍是:
(一)符合公開
增值稅
普通發票前提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繳納,買方收購的房產出售。如果買家要求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是說,對于月人均營業額3的小規模納稅(或季度人均營業額9的季度繳納),地方稅務機關只能開具“專用發票”。
(2)對不符合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前提的增值稅個人合理避稅的方法。如果是小規模納稅,出售所得房產,經申請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就是說,對于月營業額3萬元(或季營業額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地方稅務機關可以開具“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3)另一人(即第三人)出售其取得的房地產或租賃其能夠合理避稅的財產(包括房屋),經申請可代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增值稅發票。也就是說,第三方出售取得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或者出租該房地產(包括房屋),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為其開具“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稅務行政機關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
1.將收購的房地產出售或出租給另一人(即第三人)。理論上,買方或租賃方是第三方,不允許開具“專用發票”。
2.出售取得的房地產或租賃的房地產,適用免征增值稅的明確規定。理論上,免稅不應該作為“專用發票”。
(5)地方稅務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增值稅發票應通過新的增值稅憑證管理系統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