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即日起,又可以少交稅!稅務總局重磅通知!不知道的虧大了-萬事惠
2019-11-28 15:57:53
財政部最新通知: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小編溫馨提醒:各位小伙伴一定要看完這個新政策,再申報后幾個月的增值稅!不然真的虧大發了!
這是2019年第二次調整加計抵扣比例,與39號公告相比,將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的比例從10%提高到了15%!
到底哪些服務業能夠享受此次的優惠政策呢?
對此,小編將政策、服務業范圍一并整理如下!
稅務總局明確了!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可加計抵減15%!
重磅新規,逐條解讀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解讀如下:
(一)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二)政策執行期限是指稅款所屬期: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上述政策從201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是指稅款所屬期2019年10月,即2019年11月申報期申報10月份增值稅可以享受,現在2019年10月申報的是稅款所屬期2019年9月份增值稅,不能享受。
通俗的說,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符合抵減政策)取得2019年9月份及之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9月份勾選認證,進項稅額10萬元,10月份申報9月份稅的時候,只能抵扣11萬(只能加計抵減10%);如果上述專票2019年10月份勾選認證(前提是專票不能超過360天),11月份申報就可抵扣11.5萬(可加計抵減15%)。
(三)加計抵減的基數: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
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均可以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不僅限于提供生活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需要注意的是,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加計15%計算加計抵減額。如2019年10月其在某酒店召開產品推廣會,取得酒店開具的住宿費、餐費和場地租賃費三張專用發票,納稅人取得住宿費和場地租賃費的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即使取得餐費的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可以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5.在2019年10月稅款所屬期計算加計抵減額時,9月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屬于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不能加計15%計算加計抵減額。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大于零時,就可以用加計抵減額抵減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未抵減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7.如果某公司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還有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尚未抵減完。2020年該公司因經營業務調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19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繼續抵減。
8.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前納稅人注銷,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同樣適用上述規定,不再進行相應處理。需要說明的是,此處加計抵減額的結余,包括正數也包括負數。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解讀如下:
(一)政策銜接
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銷售額(規定期限內)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這里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是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因此兼營四項服務的納稅人,應以四項服務合計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其是否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一般納稅人僅提供生活服務一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規定期限內)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二)哪些納稅人適用政策: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附注】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1.文化體育服務。
文化體育服務,包括文化服務和體育服務。
〔1〕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游覽場所。
〔2〕體育服務,是指組織舉辦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以及提供體育訓練、體育指導、體育管理的業務活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2.教育醫療服務。
教育醫療服務,包括教育服務和醫療服務。
〔1〕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
學歷教育服務,是指根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或者認可的招生和教學計劃組織教學,并頒發相應學歷證書的業務活動。包括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
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補充規定: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醫療服務,是指提供醫學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防疫服務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3.旅游娛樂服務。
旅游娛樂服務,包括旅游服務和娛樂服務。
〔1〕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2〕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
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4.餐飲住宿服務。
餐飲住宿服務,包括餐飲服務和住宿服務。
〔1〕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補充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補充規定: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2〕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補充規定: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5.居民日常服務。
居民日常服務,是指主要為滿足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6.其他生活服務。
其他生活服務,是指除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居民日常服務之外的生活服務。
(三)銷售額的理解
1.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按照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例如,某納稅人提供服務,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差額計稅政策,以差額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該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貨物銷售額為2萬元,提供生活服務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20萬元,差額后的銷售額為4萬元。則應按照4/(2+4)來進行計算占比。因該納稅人生活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一般納稅人生活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39號公告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3.在計算生活服務銷售占比時,銷售額中包括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提醒: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應作為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參與計算生活服務銷售額的比重。如果某企業2019年10月份被查補(評估)出所屬期2018年10月的銷售額100萬,企業在2019年10月份被查補(評估)的100萬應作為申報查補(評估)稅款當月的銷售額參與生活服務銷售額的計算。
4.在計算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時,一般納稅人在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需要參與計算。如:A公司是2018年9月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4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A公司應按照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來計算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
5.在計算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時,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應包括在內。
6.“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也就是說,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納稅人,不屬于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四)銷售額期間
1.對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但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在2019年10月才取得第一筆收入,其10月取得貨物銷售額30萬元,11月銷售額為零,12月提供生活服務銷售額10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納稅人10月-12月的銷售額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生活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按照現行規定,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按照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占比。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11月設立,但其10月、12月均無銷售額,其11月生活服務銷售額為100萬,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10-12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生活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3.A企業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為判斷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計算2020年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時,2020年1月份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三、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解讀如下:
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因此,加計抵減額不會對期末留抵稅額造成影響。
2.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特別提醒,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包括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按照10%計提和2019年10月1日以后按照15%計提的,進項稅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轉出時,調減加計抵減額不能一律按照15%計算,要分段計算。
3.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為簡化核算,納稅人應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一次性將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一并計提,不再調整以前的申報表。
某納稅人2019年9月設立,2019年10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11月若符合條件,可以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19年11月可一并計提10-11月份的加計抵減額。
四、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解讀如下:
(一)發票勾選確認
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可以按照現有流程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勾選確認或者掃描認證紙質發票。
(二)備案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聲明時,系統將自動顯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納稅人選擇政策適用年度和所屬行業,錄入計算期內生活服務的銷售額和總銷售額后,信息系統將幫助納稅人自動填寫其他內容。納稅人在確認相關信息準確無誤后,即可提交聲明。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提交聲明時,稅務部門會提供免填單服務,納稅人只要將上述4項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會預填好聲明內容,交由納稅人確認,如果信息準確無誤,納稅人蓋章后即可提交。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為提醒納稅人,當納稅人進入增值稅申報界面時,系統將提示納稅人加計抵減政策具體規定,并告知納稅人如果符合政策規定條件,可以通過填寫《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來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納稅人首次進入申報模塊時,系統自動彈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納稅人可以通過勾選“不再提示”標識,屏蔽該提示信息。
(三)納稅申報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何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表上體現加計抵減額:
為落實加計抵減政策,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額體現在增值稅申報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欄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征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例】如果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在2019年10月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當月銷售咨詢服務,涉及銷項稅額30萬元(稅率6%),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0萬元,那么10月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應當如何計算?
按照《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依據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和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填寫說明,納稅人在10月的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以下稱《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發生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20×10%=3(萬元)。
《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期初余額”+“本期發生額”-“本期調減額”=0+3-0=3(萬元)。
由于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30-20=10(萬元)>《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所以《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本期可抵減額”=3萬元。
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30-20-3=7(萬元)。
以上各欄次均為“一般項目”列“本月數”。
(四)會計處理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特別提醒】不影響日常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進項稅額的處理,僅僅在實際繳納增值稅時的處理。
【接上例】
月末結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0
次月繳納時直接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0
貸:銀行存款7
其他收益3
附:增值稅加計抵減會計分錄+系列文件
一、加計抵減15%政策會計分錄
舉個案例:2019年10月份我一般納稅人酒店(屬于生活服務業)符合增值稅的加計抵減政策,10月份銷項稅31萬元,進項稅額10萬元,全部屬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10月份增值稅的加計抵減額=?應納增值稅=?實際繳納增值稅=?
計算:
10月份增值稅的加計抵減額=10萬元*15%=1.5萬元
應納增值稅=31-10=21萬元
實際繳納增值稅=21-1.5=19.5萬元
計提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21萬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1萬元
繳納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1萬元
貸:銀行存款19.5萬元
其他收益1.5萬元
要點提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注意:新政策只是針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二、增值稅加計抵減系列文件匯總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的意見》(國辦發〔2019〕30號)
《財政部會計司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加計抵減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第二階段“報好稅”相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10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第一階段“開好票”相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8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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