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避稅方法」正確理解混合銷售行為,防范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2021-04-16 16:27:26
編者按:國稅發〔2016〕36號文所稱混合銷售,是指同時涉及商品和公共服務的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確立,國際標準中有幾點。第一,它的銷售行為必須是一種;第二,行為必須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應稅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經常遇到不知道如何識別混合銷售行為,將混合銷售行為與并發經營行為混淆,最終導致稅率的正確應用,從而導致
金融事務
可能性的情況。本文將對混合銷售行為和稅收制度進行梳理,以便更好地理解混合銷售行為,準確適用稅率。
一、“營改增”前后混合銷售行為的政策比較
雖然“混合銷售”不是一個新詞,但《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稅發〔2016〕36號)對“混合銷售”給出了新的定義,帶來了一系列新問題。本文列舉了稅收法律法規中“混合銷售”的定義,以便更好地把握當前“混合銷售”行為的含義。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三個規范性文件的特點是:一、混合銷售是指一種銷售行為;第二,一個銷售行為同時涉及增值稅和增值稅(營改增后表現為同時涉及商品和公共服務);三是根據中小企業主營業務確定稅率。
不同的是國稅發〔2016〕36號壓縮了混售范圍。例如,在增值稅期間,貨物和禮品附在資產銷售中。符合條件的,視為混合銷售;營改增后,由于出售資產和交付貨物、禮品不涉及公共服務,不符合混合銷售和混合銷售的明確規定,只能視為兼營。
第二,混合銷售和并行運營的區別
《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國稅發〔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分別規定了兼營和混銷。作為兩個不同的基本概念,混業經營和混業銷售既相似又不同,因此納稅更容易被混淆,引發相應的涉稅可能性。中小企業應嚴格區分混合銷售和并行經營,準確運用稅收制度;在并行經營的情況下,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應稅行為的營業額應單獨進行審計,以避免受到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的影響;不單獨審核,不享受免稅或減稅優惠。
通過對上述法律規定的比較研究,可以得出混合銷售與同時銷售的區別在于,在混合銷售中,一種銷售行為同時涉及公共服務和商品,幾種行為在本質上屬于一種。例如,銷售空調的單位負責空調的銷售和安裝。單位在其空調銷售行為中,還涉及到建筑公共服務——安裝公共服務,其單位按所售商品繳納增值稅。與此不同,在并發行為中,納稅企業和并發銷售企業的避稅手段、勞務、公共服務、資產或資產行為屬于共存關系。比如一個樓盤,公司不僅買賣二手房,還提供經理代理服務。此時這兩種行為都要審計不同稅率的營業額,銷售資產要征收11%的增值稅,經理代理服務要征收6%的增值稅。營業額未經單獨審計的,稅率或者征收率適用下列方式: (一)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提供應稅勞務,發生應稅行為的,適用較高稅率;(二)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以及發生不同征收率的應稅行為,適用較高的征收率;企業避稅方法(3)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發生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應稅行為,企業避稅方法來自高適用稅率。因此,出售資產和提供經理代理服務均須繳納11%的增值稅。
第三,如何界定混合銷售中的“一種銷售行為”
如何準確判斷混合銷售,主要取決于什么樣的復合銷售行為屬于“一種銷售行為”的辨析。結合顯而易見的,以及經濟發展和娛樂活動中復合銷售行為的比較研究,一般可以認為,如果同時滿足以下三個前提條件,則不僅構成“一種銷售行為”。
(1)構成銷售行為的若干銷售行為具有從屬關系。前面已經舉了一個例子,我在這里重復一下。
(2)構成銷售行為的若干銷售行為是相關的。還是以出售空調供安裝為例,正是因為出售空調才會提供付費安裝,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因果關系;但空調的銷售與負責運輸并收取一定保險費的具有運輸專業知識的駕駛員之間并無因果關系,不能構成復合銷售行為。但是如果你賣空調,負責付費運輸,就有關系了。
(3)構成銷售行為的復合銷售行為中的從屬行為應當對主體行為具有基本的功能輔助。是基本功能輔助,意思是幫助主產品的基本功能得到更好的體現。比如交付的電器是住宅裝修公司售房時避稅方法論的一部分,可以更好的實現住宅內住宿的基本功能,那么售房時交付的電器就是一種銷售行為。但如果待售的電器幾乎獨立于房屋本身,就不能對房屋的住宿基本功能起到特殊作用,而意味著作為一種促銷使用,此時不構成銷售行為。
所以,只有同時滿足以上三個前提條件,多個銷售行為才能構成一個銷售行為,任何一個前提不滿足,都不屬于“一個銷售行為”。
4.混合銷售行為如何選擇增值稅稅率
國稅發〔2016〕36號文附件一第四十條明確規定,銷售行為同時涉及公共服務和商品的,為混合銷售。從事商品制造、批發或者批發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按照銷售的商品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公共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商品制造、批發或者批發的單位和集體工商戶,包括主要從事商品制造或者批發,同時從事公共服務銷售的單位和集體工商戶。此類增值稅的稅率以銷售商品確定的稅率為基礎。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按照銷售公共服務確定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由此可見,混合銷售根據中小企業主營業務確定相關稅率。
總結:
正確認識混合銷售行為,并將其與并發銷售行為區分開來,是中小企業在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中合理適用相關增值稅稅率并享有征稅權的關鍵。如果中小企業不明確,中小企業應該適用高稅率,最后適用低稅率,這將導致中小企業少繳稅,并將面臨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檢查的可能性。再者,即使中小企業正確適用高稅率,導致多繳稅款,最后申請退稅時,也會增加中小企業與稅務機關溝通的生產成本。由此可見,無論是高稅率還是低稅率的正確運用,都會給中小企業帶來一些有利的理由。因此,中小企業財務人員應正確理解混合銷售企業避稅方法的內在含義,并使其合理適用
增值稅
稅率。